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859號原 告 張智詠被 告 EW TECK CHEE(中文姓名:楊德志)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5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EW TECK CHEE(中文姓名:楊德志)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智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