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424號原 告 煦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政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 代理人 林姍霓律師被 告 宋立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於該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