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原 告 周玟潔被 告 王信文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易字第3183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5年度審簡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