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558號原 告 陳彥慈被 告 謝弘軒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75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