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560號原 告 莊玉貞被 告 王顗碩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3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顗碩本案就原告莊玉貞部分被訴詐欺等案件,前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517號判決在案,因有重複起訴之情事,本院爰以115年度審訴字第236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