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21號原 告 張育甄被 告 尤茲庭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瑞成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