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329號原 告 張宇希被 告 林朝昱
曾月圓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訴字第2094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5年度審簡字第19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霆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