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80號原 告 張文齡被 告 鄧景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8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