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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8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96號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97號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98號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99號原 告 黃廷韻

楊鴻輝鍾家玄楊金泉被 告 LUI KOK WEI(中文名黎國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