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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家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4月30日,應予更正)以114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緩刑2年,並於114年7月15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4年1月間另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14年10月23日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6月,並已於114年12月9日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2案件,案件型態、罪質相近,且受刑人於113年12月為洗錢等犯行後,仍不知悔改及警惕,而再為詐欺等犯行,顯非一時失慮而犯之,益見其主觀惡性,堪認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再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要件外,該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同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㈠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於本案聲請自具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4年6月3日以

114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000元,緩刑2年,並於114年7月15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4年7月15日起至116年7月14日止(下稱前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4年1月3日至同年月19日另犯詐欺等罪,經新北地院於114年10月23日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816號判決,認定受刑人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4年12月9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是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等情,堪以認定,本案聲請程序於法固無不合。

㈢惟觀諸兩案之行為及起訴、判決時點,可知受刑人所犯後案

犯行之時點,係於前案判決前,是受刑人並非歷經前案之偵審程序,或經法院給予緩刑之寬典後,猶不知戒慎自持而屢次違犯相同罪質之犯行,尚難僅因前、後案件之查獲及偵審程序分別進行,致受刑人於前案之緩刑期內,受後案所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即認受刑人全無悔悟之心,未能改過遷善,或非經執行刑罰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而有再犯之虞。否則一旦有於緩刑期內受刑之宣告情形,即不加審酌各該案件之實際行為時點及具體情節,一律撤銷緩刑,非但有違國家刑罰權行使應遵循之比例原則,且與緩刑制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之立法本旨未盡相符。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後案之犯行,已足以動搖前案緩刑宣告之基礎,致該緩刑宣告難收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非撤銷緩刑宣告,不足以導正其行為,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案各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犯罪原因、違反法規範情節、行為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認前案所為緩刑決定對受刑人之矯正仍屬適宜,尚無撤銷之必要。基前,聲請人本案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榮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