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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思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指定送達處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思辰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王秀慧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