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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2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2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俊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833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簡字第2401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俊泰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前之不詳時、地,取得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而持有之。嗣被告於114年7月15日14時1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自明。次按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5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如係「初犯」或「3年後再犯」者,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且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施用毒品者,無論其施用次數、是否為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該等犯行均為該次保安處分程序之效力所及,不應再予追訴處罰,行為人因此等施用毒品行為而持有毒品之部分,亦生不得另行追訴處罰之法律效果。故行為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持有之毒品,如係預備供施用而未及施用,或施用所餘,仍應為之前的施用行為所吸收,否則不法程度顯然較施用毒品為低的持有行為需論處罪刑,施用行為則僅受保安處分,實屬輕重失衡。是行為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持有之毒品,倘未有其他證據顯示行為人係基於如販賣或轉讓等非施用目的而持有,依罪疑惟輕、有利被告之基本法理,其持有毒品行為,應認係之前預備供施用或施用所餘,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效力所及,不再追訴處罰,檢察官就此部分另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三、查被告於114年7月15日14時1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部分不予贅載),且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0月13日刑理字第1146134065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然被告另涉嫌於114年7月11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於115年4月2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等節,有該裁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936號)、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扣案物即為其該次所施用毒品,本案既無其他證據證明本案毒品非被告施用後所剩餘,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即應認本案毒品係被告施用後所剩,且因被告持有本案毒品之時,尚未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檢察官自不得就被告持有本案毒品之行為提起公訴,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諭知沒收如後所述。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因前揭錠劑之包裝袋亦沾附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依前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3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深綠色六角形藥錠 2袋 ①經隨機抽取2顆磨混鑑驗,檢出: ❶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❷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西氮平)成分(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6公克) ❸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 ❹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硝區原料2-胺基-5-硝基二本酮成分 ②總驗餘淨重114.42公克 2 綠色六角形藥錠 1袋 ①經隨機抽取2顆磨混鑑驗,檢出: ❶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❷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西氮平)成分 ❸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 ②總驗餘淨重93.60公克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