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2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2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子軒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子軒所涉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辜元志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454號卷㈡第23頁參照),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