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2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師宜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劉師宜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621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易字卷第96頁),本院綜合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且檢察官、被告亦均表示同意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見本院易字卷第109頁),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范雅涵法 官 余甯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