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煥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78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43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煥育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4日9時58分許前之某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九州娛樂城(LEO)」賭博網站,申請註冊為該網站會員,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並以其申設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銀行帳戶)作為收受、匯出賭金之用後,即以該王道銀行帳戶匯款至該網站提供之金融帳戶儲值賭金兌換點數,進而下注足球運動賽事賭博項目,以該賭博網站所定賠率,與該賭博網站不詳之經營者對賭,若押中,被告曾煥育可得一定賠率之賭金;若未押中,則下注之賭資悉歸賭博網站所有。嗣經警偵辦賭博案件查獲前開賭博網站,並調閱該網站用以支付賭金、由王彤睿以佳睿貿易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王彤睿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497號判決有罪)交易明細,發現被告曾煥育於112年8月4日9時58分許自其王道銀行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5年2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