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勝雄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發覺被告及告訴人均有庭前遷址之行為,致前次審理期日傳喚效力有疑慮,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