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嘉蓉輔 佐 人 黃秀瑩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37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廖嘉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㈠第4行「113年7月18日9
時22分止」更正為「113年7月18日1時38分止」;犯罪事實欄㈠之附表更正如附件一,及「所涉罪名」欄不引用;證據部分補充「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內容截圖」、「113年7月18日電子郵件資料」、「被告廖嘉蓉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7617號卷《下稱偵卷》第183頁,113年度調偵字第1372號卷《下稱調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卷《下稱審易卷》第57頁,115年度易字第682號卷《下稱易卷》第72頁、第76頁、第78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
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
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廖嘉蓉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7月18日止,持續以電子通訊設備傳送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之電子郵件及訊息,對告訴人A男進行干擾,並接近其工作場所傾倒可樂,而為傳達威脅、仇恨、貶抑等暗示之行為,確實與性及性別有關,且違反告訴人意願,使其感到威脅、畏佈,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核屬前開規定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
㈡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怖,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傳送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附表編號
2、4、7至12、17至19、24至27、29所示之電子郵件、㈡所示之訊息、㈢所示之傾倒可樂行為,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等事項對告訴人為通知,自屬恐嚇行為。又上開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附表編號2、4、7、8、24、26、27所示之恐嚇電子郵件、㈡所示之恐嚇訊息,雖係傳送給B男或A男授課學生組成之LINE群組,惟被告於行為時預見B男、群組內的學生,會將內容轉知告訴人,主觀上意欲藉此恐嚇告訴人,且B男、群組內的學生確旋將被告所為恐嚇文字之內容轉知告訴人,是此惡害之通知確已到達告訴人,告訴人並因而心生畏懼,被告所為與單純在外揚言之情節尚屬有間,仍應成立恐嚇罪。
㈢復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
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LINE群組內,散布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訊息文字,明確指摘告訴人出於私心選擇助教、影響其形上學的分數,並非僅屬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而認該等內容屬事實陳述,該當誹謗行為。
㈣再核被告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4、7至12、17至19、24至27、29所為,亦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附表編號7、29部分,起訴意旨認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容有誤會;犯罪事實欄㈠2、㈢部分,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業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本院亦已告知上開罪名,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見易卷第75頁),併此敘明。
㈤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
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是被告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犯行,係基於騷擾告訴人之單一目的,遂行反覆且持續跟蹤騷擾之犯行,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㈥被告就上開所犯數罪,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均為
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思考、尊重告訴
人之意願,竟以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式接近、騷擾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怖,並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實有不該,值得非難,並兼衡其身受精神疾病之擾,因情緒控管不當而犯本案之動機(見調偵卷第93頁至第190頁,偵卷第23頁,易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72頁、第79頁)、犯罪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於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調解,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諒解之態度(見審易卷第51頁、第57頁),並審酌告訴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見易卷第45頁至第47頁);暨其自述從事一般文書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多元,需分擔家庭開銷,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易卷第78頁)、品行(於本案犯行前無其他刑事前科紀錄)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㈠按宣告前2條(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傳送電子郵件、LINE訊息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及手機,雖
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且屬一般日常生活使用之物,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助益實屬有限;故本院認沒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第310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一:
起訴書附表編號 欄位 補充內容 證據出處 16 「時間、寄送對象」欄 補充「16時28分許」 偵卷第153頁 「廖嘉蓉電子郵件內容」欄 「不要任何藉口不加簽」更正為「不要有任何藉口不加簽」 偵卷第153頁 17 「廖嘉蓉電子郵件內容」欄 「○實老師導生聚」更正為「○賓老師導生聚」 偵卷第153頁 18 「時間、寄送對象」 「113年2月2日」更正為「113年2月26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偵卷第156頁 23 「廖嘉蓉電子郵件內容」欄 「我就是個『錯誤』的存在」更正為「我就是個『錯置』的存在」 偵卷第169頁 27 「廖嘉蓉電子郵件內容」欄 「每逢深夜讀完書」更正為「每逢深宵讀完書」 偵卷第175頁 28 「廖嘉蓉電子郵件內容」欄 「I get please from subjugating」更正為「I get please from subjucating」 偵卷第179頁 30 「時間、寄送對象」欄 「9時22分許」更正為「1時38分許」,並補充「寄送予A男」 調偵卷第27頁 「廖嘉蓉電子郵件內容」欄 「不會新生忌妒」更正為「不會心生忌妒」;「不相信我去台大我還會那麼耀眼,使得還有人要造謠誹謗握攻擊你的論文(某個叫黃○予的男生起的頭,小陽具台南下賤」更正為「不相信去到台大我還會那麼耀眼,使得還有人要造謠誹謗我攻擊你的論文(某個叫黃○予的男生起的頭,小陽具台男下賤」 調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372號被 告 廖嘉蓉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嘉蓉於112學年度(民國112年8月1日開學)起為東吳大學哲學系學生,為AW000-K11315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選修課授課學生。廖嘉蓉明知以電子通訊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言語進行干擾,或接近特定人之工作場所,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者,係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所揭跟蹤騷擾行為,竟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以及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廖嘉蓉利用選修A男課程之機會,知悉A男會接收、閱讀電子郵
件,A男之助理B男(真實姓名詳卷)以及東吳大學輔導老師D女(真實姓名詳卷)亦會將廖嘉蓉提及A男之電子郵件轉知A男,遂自112年11月22日22時16分起至113年7月18日9時22分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住處,使用筆記型電腦,以個人使用之liaoahwen20000000il.com電子郵件寄送如附表所示之具有威脅、仇恨、貶抑,且與性、性別相關之訊息予A男或B男,以此方式反覆對A男實施騷擾行為,足以損害A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使A男心生畏懼。
㈡廖嘉蓉利用與東吳大學哲學系其他學生組成「哲學二」LINE群
組之機會,知悉群組中之A男學生會將廖嘉蓉批評A男之訊息言論轉知A男,遂於113年1月19日17時7分許、17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住處,以手機裝置登入LINE後,以暱稱為「廖嘉蓉Lumi」帳號,在上開LINE群組內,傳送「A男最好也去死...是不怕我切他懶叫喔?只會找B男這種肥醜爛貨當助教,擁護他優越感」、「形上學94分都是A男害的,...我開學一定打死他」等指摘不實事項文字,足以貶損A男人格及社會評價,並對A男為跟蹤騷擾行為,足以損害A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使A男心生畏懼。
㈢廖嘉蓉為向A男傳達無法接近A男之怒意,於113年4月29日9時59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東吳大學A男個人研究室門前,傾倒瓶裝可樂,以此方式恐嚇及跟蹤騷擾A男後,仍持續以上述方式違反A男意願,反覆對A男為騷擾行為,足以影響A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男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嘉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犯罪事實一、㈠之時地,寄送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內容均為被告撰寫之事實。 2.坦承告訴人A男於收到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後會閱讀,且案外人即告訴人之助理B男以及東吳大學輔導老師D女,在收到被告附表所示之談論告訴人之電子郵件後,會將內容轉知予告訴人之事實。 3.坦承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之時、地,發送「A男最好也去死...是不怕我切他懶叫喔?只會找B男這種肥醜爛貨當助教,擁護他優越感」、「形上學94分都是A男害的,我開學一定打死他」等訊息之事實。 4.坦承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之時、地,在告訴人研究室門口傾倒可樂,目的是為了讓告訴人知道被告對告訴人很生氣,因告訴人不讓被告加入告訴人的小團體之事實。 5.坦承知悉傾倒飲料之行為會造成告訴人困擾之事實。 2 告訴人A男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證1至22電子郵件資料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之事實。 4 東吳大學114年3月17日東性平字第1149100042號函檢附被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調查報告及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結果 1.佐證東吳大學在113年4月30日,就校園性別事件第0000000案(申請調查人為告訴人;被申請調查人為被告,訪談內容包含本起訴書附表編號6、7、8、9、12、13,以及犯罪事實一、㈡)處理結果發函予被告,通知被告性騷擾案成立之事實。 2.被告知悉其行為已成立性騷擾之事實。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刑案照片3幀 佐證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㈢所述時間,在告訴人研究室門口傾倒可樂之事實。
二、論罪: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核被告廖嘉蓉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罪嫌。
⒉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附表編號4、8、9、10、11、12、17
、18、19、24、25、26、27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罪嫌,以及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罪嫌。
㈣按學理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多次之數行為,該當於同一犯罪
構成要件,但因係於同一時、地,或甚為密接時、地之作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健全通念,咸認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將之視為一個行為較為合理,使各舉動構成一單一之犯罪行為,給予一個法律上之評價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佈,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而跟蹤騷擾防制法既將「反覆或持續」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其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㈥經查,本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及一、㈡所示長時間、多次以
電子郵件直接、或透過他人間接傳送訊息予告訴人A男之行為,屬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足以令告訴人感到畏怖;犯罪事實一、㈢所示之行為,亦符合跟蹤騷擾行為之構成要件,且反覆、持續為之,是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對同一告訴人為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數種跟蹤騷擾行為,應視為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跟蹤騷擾行為,僅應成立1個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罪。
㈦被告就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誹謗、騷擾及恐嚇行為,行為
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騷擾、誹謗行為為接續之1行為。被告1行為同時觸犯實施跟蹤騷擾行為、加重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附表編號1、3、5、6、7、13、14、15、16、20、21、22、23、28、29、30,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就被告寄送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可得知被告就編號1、3、5、6、
7、13、14、15、16、20、21、22、23、28、29、30之訊息之真意係對告訴人示好,並有提及性器官、情慾文字等情,此等文字雖使告訴人心生不快,然並非係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將來惡害通知,依前說明,與恐嚇罪危害安全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無法僅因告訴人觀之不悅即遽入被告於罪。然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檢察官 邱舜韶附表編號 時間、寄送對象 廖嘉蓉電子郵件內容 所涉罪名 1 112年11月22日22時16分許 寄送予A男 「我在課堂上揚言毆打同學那次,你相當在意,影響了你的課和大家的心情」、「不得不吐槽,我喜歡的男性除了擁有是分析哲學家的性質以外,還都長得高高瘦瘦宛如細長酒杯,反觀那些又矮又腫的茶杯,只剩下散佈不實來自抬身價。」 違反跟蹤騷擾防製法(下稱跟騷法) 2 112年11月23日23時49分許 寄送予助教B男 「我腦袋裡一直有畸形的念頭在作祟,我想殺掉你和老師,然後吃掉你們的身體。我不會實踐這些胡思亂想,但還是對自己感到很不安。」 違反跟騷法 3 112年12月2日0時55分許 寄送予A男 「我純粹出於某些共同特質而很喜歡你,就這樣而已,沒有額外的企求。示好的行為僅是我個人作為大眾情人的習慣。」、「我對你沒有打任何主意,請不用多心」 違反跟騷法 4 112年12月3日19時29分許 寄送予助教B男 「我寫這封信是來抱怨A男的……我是佔有慾和結合慾太強才會放大他的一舉一動」、「他在分析哲學課親他,他不滿我所以隔週我一失言,他就設法捉弄我」、「他瞪我是怎樣?想要我戳瞎他喔?假如他真的失明,我一定把他當貓摸一遍。」 違反跟騷法、恐嚇 5 112年12月14日1時2分許 寄送予A男 「對不起,我又瘋狂又犯賤,才愛上你這種不應該愛的對象。但是我不求什麼特殊的關係,我只渴望一般友誼和你的身體(我知道不可能),所以我羨慕你養的貓,可以咬你、被你撫摸、在你的床上,或是坐在你的大腿上(本人有些奇怪的癖好)。」、「有些慾望衝動無法排解,因為你不接受飛吻或擁抱。我甚至在想為你做點什麼你喜歡的事,藉此交換我想對你做的事。」 違反跟騷法 6 112年12月15日21時19分許 寄送予A男 「對於你堅持走法律途徑,我需要一個解釋。」、「雖然對你有所質疑,但我仍是沒放棄畢業前可以像貓一樣坐在你大腿上的渴望。」 違反跟騷法 7 112年12月16日13時30分許 寄送予助教B男 「他是個俗辣(台語),穿得一身體面只是在掩飾險惡的內在。沒空換衣服就算了,還下課去換真的假掰到肖,笑死我了。明明那件褲子只會讓他下體被看光」、「那個 bitch 我畢業前一定女上男下操爆他,實同文字的幹你老師(性癖之一(//° ౪ °))//)」 違反跟騷法 8 112年12月16日15時59分許寄送予助教B男 「我等下形上學作業交出去,我就要把藥物全部扔掉,以免哪天想不開帶去學校對A男投毒再強姦他。」、「甚至在下週一的課打架給你們看,看看是要玉石俱焚還是別的結局。」 違反跟騷法、恐嚇 9 112年12月16日21時03分許 寄送予助教B男並副本予A男 「下週一即使不打架,我也很想潑灑咖啡到他愛慕虛榮的西裝上」、「因為我很喜歡他,所以更是渴望聽見他痛苦的哀嚎與刺激的淫叫聲。我不可能致他於死,否則就再也看不見這些黑暗的元素出現在他身上。」 違反跟騷法、恐嚇 10 112年12月17日15時21分許 寄送予B男並副本予A男 「我真的很害怕明天失控拿椅子砸他。我在心中拿刀子割他的臉,劃到無法辨識他是誰,劃完再操他,這個幻想無法停止。」 違反跟騷法、恐嚇 11 112年12月17日9分41秒許 寄送予A男 「請不要說什麼你不願意回應非關課業的言論,你敢做就要給個交代。你不要只有那副正裝才有架勢,尤其那件可笑的褲子還讓你的老二很外顯。」、「再繼續不作為,明天B男肚子上的肥油就不保了,我直接強制抽脂他,讓他穿上你那件荒唐的西裝。 違反跟騷法、恐嚇 12 112年12月18日1分51秒許 寄送予D女並副本予A男 「明天不知道要不要去上課,因為我還得和A男那個賤人談 overview 的寫法,希望他不要只有被我幹的功用。」、「我就一直想把A男分屍,想到他那麼高還會怕我就異常興奮。」、「如果他故意不回我的提問,我就直接把椅子扔去走廊。如果他找校安中心,我就噴我姐姐的辣椒水,就像外國小孩拿爸爸的槍射同學那樣。」、「不知道怎樣他才會乖乖讓我幹,把他變屍體太可惜。我就愛看喜歡的人痛苦,他死了就什麼都看不到,真麻煩。」 違反跟騷法、恐嚇 13 113年1月9日21分44秒許 寄送予A男 「有關我奇怪的言行,我其實很渴望你的關注和疼愛,攻擊其他同學的行為就如同手足競爭父母寵愛而想擊敗彼此那般。我希望有時候能獲得你的關心,因為你對我是特別的」、「特別關於飛吻那次,那既是自我滿足也是為了取悅你,但我發現你不喜歡。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偶爾能對我打手勢比個愛心,表示我對你的愛常在」 違反跟騷法 14 113年1月19日23分54秒許 寄送予A男 「對於這個需求,我冒出一個點子,不知道你有無意願分享你的實體相片給我?如果想念你就拿出來看一看,等於持有信仰物。任何相片,只要是你我都喜歡,甚至是自殘或手淫的題材(雖然我想一般人不會特別記錄這種活動或事態)」、「但你在可愛的臉蛋之外,更吸引人的是機伶風趣的內在,讓我認為他們沒品味而不懂欣賞你,只有我有資格喜歡和擁有你。你是我的疆土,我不許別人碰。」 違反跟騷法 15 113年2月18日21分59秒許 寄送予A男 「我不應該每次都故意在信中文字和你進行肢體接觸,不應該針對你或你的關係人進行人身攻擊,也不應該謾罵學校的行政單位,儘管他們的延宕與遲緩確實惱人。」 違反跟騷法 16 113年2月24日某時 寄送予A男 「A男,去你的,本大爺告訴你,我已經收到不起訴通知書。不要任何藉口不加簽,只是你內心無法接納我的存在而已。我尊重你的選擇,只是想見識一下你掩蓋內心真實想法時,那不要臉的姿態而已。」、「你無計可施了,除了秘書室的性平會之外(秘書室根本一群等著和校長上床的女人,就像護理師個個排隊和醫生睡覺一樣。)」 違反跟騷法 17 113年2月25日20時5分許 寄送予A男 「你只偏好長得醜又不會打扮的B男,才不會剝奪你的優越感。」、「我沒有任何證據,但只要我憤怒起來,我就想像自己在○實老師導生聚爬山時推她 違反跟騷法、恐嚇 18 113年2月2 日22時52分許 寄送予A男 「我的確可以開誠布公向你坦白,我希望選修形上學專題和基本課題研究的同學們全部去死和被剃光頭,眼球和舌頭都被挖出來,只剩空空的頭顱,再砍下來一個個掉換,看看他們父母能不能認得自己的孩子,並且探究『這還是不是我家小孩?』及『是頭還是身體決定這是誰』的形上學問題。」、「原因很簡單,我是沒分配到蛋糕的小孩,哪個小鬼在我面前吃蛋糕並挑釁我,我就把他和蛋糕變成一個東西,再吃進我肚子裡。」 違反跟騷法、恐嚇 19 113年2月28日23時39分許 寄送予A男 「我想和你打招呼,卻又怕你故意不理我。儘管發生了一堆爛事,我還是希望能與你建立關係,像康○譜、黃○維和B男那樣。」、「A男,本座話先講在前,形上學專題下一堂是我選修的課,請你不要擦黑板,我想拍下你的上課內容。如果你擦掉,我就把你新助教姵○的指頭當著你的面,一根一根剪下來。誰叫你比較偏愛她和B男?」、「其實,學校裡還是存在一些我愛他們,他們也愛我的人們。我是因為想到他們,才多次打消攜帶刀子到學校隨機砍殺的念頭。我把對你的不滿遷怒至陌生的人群,你沒愛心,不願回應我的需求卻關照別人,讓我很挫折。」 違反跟騷法、恐嚇 20 113年3月8日22時43分許 寄送予A男與其他2位東吳大學哲學系教授 「以下這段話是特別寫給A男老師看的,由於此人指控我『專門搶奪別人的老公和男友』,於是我希望她與你沒有交集,換言之即不是受你指派來騷擾我作為報復的。如果我的臆測有誤,在此向你對不起。 違反跟騷法 21 113年3月12日23時59分許 寄送予A男 「老師,請你告訴我,這些真的和你跟B男都沒有關連,好嗎?……儘管沒有指名道姓,此人的言論卻再再提示我曾經想與你親密的一系列行為,我罵過你們兩位去死也被她說中了」 違反跟騷法 22 113年3月20日0時3分許 寄送予A男 「撰寫這封信是來祈求原諒的,也希望你讓最小量的人知道我很愛你一事就好」、「1. 究竟被偷的是男朋友還是老公?一個未婚,一個已婚(概念上你不會說一個人是修女母親吧?),兩個性質互斥,天壤之別沒做出區隔,況且這個區分會影響道德判斷。2. 我很費解她如何知道我想佔據你的動機之一是獲求更多哲學知識,我的臉上又沒寫我是智性戀。3. 我沒有公開聲言過想當哲學家的事,她不應該知道,表示她混跡在熟人中。4. 真的不是情感小偷,我最多只交往過離異人士,所以她可能就是在暗示我接近你的行為。」 違反跟騷法 23 113年4月10日0時7分許 寄送予A男 「你們這群教授非常不幸,博士學位讀許多年也只能待在這種私立學校,無法享有公務員的待遇,也幾乎無人能像中正哲學的陳瑞麟老師脫穎而出,在國立大學謀得一份教職。而且,他還是聽障人士,你們好手好腳、耳聰目明,卻只能整天在台上唱獨角戲。」、「讓我覺得殺人的想法完全是錯誤的,搞不好應該從你們之中消失的人是我,我就是個『錯誤』的存在,否則難以解釋為何你們全部將我視作怪人,敬而遠之」 違反跟騷法 24 113年4月20日14時21分許 寄送予助教B男 「此外,找A男的麻煩,我才沒那麼淡口味,我認真起來的話,C女肛門的貞操都會保不住。」、「就是因為婚姻市場存在A男這種窮書生,那種拐瓜劣棗才有人撿選」 違反跟騷法、恐嚇 25 113年4月21日3時1分許 寄送予A男 「我相當不高興討論這則謠言的人都往你那邊靠。你一定要用這種方式來讓系上那堆小賤民幫你抬腿嗎?」、「我有天會讓C女的肛門破處,亞洲女性的性癖普遍太淡口味,需要多開闢未知的領域;或是讓B男的肥油成為你的一部分,以免哪天你被我毆打的時候內臟破裂。」 違反跟騷法、恐嚇 26 113年4月25日13時6分許 寄送予助教B男 「我待會想去A男的課上對他噴辣椒水。」、「可能會連一些同學也一起下手」等語 違反跟騷法、恐嚇 27 113年4月29日11時49分許 寄送予助教B男 「寫這封信是來指謫黃○慧針對我的影射行為,她課綱那些內容擺明是在暗指我。每逢深夜讀完書,想到哲學系就會燃起去系上縱火的巨大恨意。」、「我在想,我要不要直接來個A男的陽具相片歡樂送給○慧,賞她個不良觀瞻呀?我可以預告一下他有 17 公分,包皮偏短,整體顏色很黑。我果然沒有白白裝設備偷拍,就是在等派上用場這一天。」、「有種推我去性平啦,你們這些下賤的敗類。我當場直接和性平委員鬥毆,順便放火燒了秘書室。」、「我現在就是對你們充滿仇恨與攻擊性,你最好不要被我在路上遇到,否則把你做成肉包。你有天會收到A男和黃○慧被人切下來的手指頭和舌頭。」 違反跟騷法、恐嚇 28 113年5月5日1時50分許 寄送予A男 「I am writing this letter to make a complaint about the gender equality affairs and to disconcert you.」(中譯文:我寫這封信是要投訴有關性別平等事務並使你困擾。)、「I get please from subjugating tall and large-sized guys like you. You could take a look at the chat between my friend and me. The text is to disturb you in the way analogous with human devouring a steak in the face of a cattle if it were able to realise it would be the next one on the dish. A男, you will be conquered and be my trophy someday. I long for having you.」(中譯文:我喜歡征服像你這樣高大的人。你可以看一下我和朋友之間的聊天記錄。這段文字是以一種類似人類在牛面前吃牛排的方式來干擾你,如果它意識到自己將成為下一個菜餚的話。A男,總有一天你會被我征服,成為我的戰利品。我渴望擁有你。) 違反跟騷法 29 113年5月9日23時38分許 寄送予A男 「A男,我們玉石俱焚吧。」、「你只願意和黃○維、B男和康○譜親近,讓我很受傷;你說過不會偏袒學生卻表現得言行不一。如果你多關心我一點,我不會做到這種地步。」 違反跟騷法 30 113年7月18日9時22分許 「...科學哲學課程結束後他們在講述我的八卦,談論我喜歡你的事」、「我對比我優秀的人也不會新生忌妒,我都會虛懷若谷謙遜看齊,試圖追上其程度(我又不是自尊心岌岌可危的小陽具台男)」、「我不相信我去台大我還會那麼耀眼,使得還有人要造謠誹謗握攻擊你的論文(某個叫黃○予的男生起的頭,小陽具台南下賤,文組男生食物鏈底層,未來最好購買東南亞的妻子,高主體性的白人女性只會威脅他們搖搖欲墜的自我」 違反跟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