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邁德輔 佐 人即被告之妻 陳媛秀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邁德與告訴人即代號AW000-K113081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係屬舊識,被告竟基於違法實施跟蹤騷擾及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4至18日,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原來你是雙性人,人格偏差,喜歡給人家操你的大肥B,因為大雞排,才能夠滿足你,難怪希望天天音樂,aT,音樂是操比的代號」、「這個禮拜,三月17至23,哪天比較方便,先在MOS用個簡餐,再去你喜歡的地方,做男女兩個人最喜歡做的,君子喜歡叫做愛,互通人喜歡直接叫操比打炮戲B,不知你喜歡哪種!?你有時間可以陪你去,不要又說別,靜候告知,謝謝!!」、「再給阿伯操你的大肥B,大家爽快,何樂不為,謝謝!」、「你是欠操貨色,請問有什麼指教,靜候告知,謝謝。你是欠揍貨色,非要阿伯操你!你才會爽快!」、「看那天你喜歡的,阿伯再來操你的大肥比,操到你死去活來...大家爽快,何樂不為!!」之與性相關及加害生命、身體之將來惡害通知訊息與A女,使其心生畏懼而不敢出門,影響其社會生活及活動。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違法實施跟蹤騷擾、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5年5月5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晉毅、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孟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