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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慶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慶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