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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韋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韋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3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6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