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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家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家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源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年10月、3月、4月確定,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5年7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41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4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