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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A男(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252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