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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段盛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段盛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盛治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5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