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嚴容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嚴容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容翔因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