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玉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玉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玉芳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已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上述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內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昀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