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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雅茜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雅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茜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653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3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2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6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