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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