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學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學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學信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7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7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8月29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志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