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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諺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下稱彰化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3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內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