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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卉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卉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卉穎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5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於民國115年2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經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99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經核上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勝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