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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信元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信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信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