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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EN TIEN LUNG(中文名陳天龍,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EN TIEN LU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N TIEN LUNG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 年5 月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7215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芃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