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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自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賴文福代 理 人 連思藩律師

范世琦律師王依齡律師被 告 丁乙玲 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鄧凱鴻 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共 同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4 年12月23日114 年度上聲議字第11336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續字第230 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賴文福(下稱聲請人)以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涉犯背信及業務侵占等罪嫌,且被告丁乙玲另涉犯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112 年度偵續字第230號),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114 年度上聲議字第11336 號)。嗣聲請人於民國114 年12月30日收受該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間10日內,委任連思藩、范世琦、王依齡律師為代理人於115 年1 月7 日提出附理由之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偵查案卷及再議案卷核閱無訛,復有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所為聲請合於法定程式。

二、又按非法人團體既未取得法律上之人格,即無被害人之地位,該團體管理人或其他人員得逕以自己受害而為告訴。經查,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係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登記在案之非營利之演藝團體(演藝團體立案字號0042),代表人為聲請人,是該樂團屬非法人團體,因法律上欠缺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依法不得告訴,故由該樂團代表人即聲請人提出告訴,故聲請人即有聲請再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權利,縱使該樂團嗣後更換代表人為案外人李羅權(參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之聲證1 號),然斯時提出告訴表明被害者既為聲請人,則有權聲請再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亦應為聲請人,故案外人李羅權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於法不合,然不妨礙聲請人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效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告訴、再議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如下:㈠告訴意旨及再議意旨略以:被告丁乙玲自103 年間起於台北

愛樂管弦樂團(更名前為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設址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地下0 樓)任職行政人員,負責綜理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營運所需之財務出納、彙整各項支付費用憑證及製作捐款收據,並負責處理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所經營「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相關行政事宜,被告鄧凱鴻則自107 年間起擔任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公關經理,負責對外商演、室內樂等接洽事宜,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分別按月領取約定薪資新臺幣(下同)4 萬1000元、2 萬元,為受聲請人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於108 年2 月間起,利用證人即台北愛樂管弦樂團行政總監吳宗祐離職後、最高行政主管暫缺之際,為下列行為:⒈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均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共同基於之背

信之犯意聯絡,及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未經聲請人同意,接續自108 年3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以額外領取行政費用或獎金之變相加薪方式,向聲請人申請領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與107 年度收入相較,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分別溢領80萬4860元(含溢領行政費16萬7860元)、55萬9800元(含溢領行政費4 萬80

0 元)得逞。⒉被告丁乙玲明知演藝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

開立統一發票,詎為掩飾侵占應交付予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收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及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獲聲請人授權,即自行於不詳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店店員,刻用「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下合稱收款章2 枚),另委託不知情之美術外包人員曾俊銘製作上載有「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之收據或自行購買一般簡式收據後,於如附表三、四所示日期、向如附表

三、四所示學員家長收取如附表三、四所示費用後,將收款章2 枚分別蓋用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單據上,用以表示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或「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已收取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勞務報酬費用,並交付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學員而行使之,並將所收取勞務報酬共計65萬690元(計算式:42萬1190元+19萬3500元+3600元)侵占入己,足生損害聲請人對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管理經費收支之正確性。又被告丁乙玲正好利用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內部帳務紊亂而上下其手,直至被告丁乙玲離職後,始為聲請人所發覺,足見被告丁乙玲受聲請人委託處理「週末音樂苑」、「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營運相關事務,於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後,竟未將款項存入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帳戶而侵占入已。

⒊被告丁乙玲明知各項支出應檢附報表及憑證供台北愛樂管弦

樂團配合之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記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以浮報演出費應付費用、應付協力單位費用、台積電巡迴音樂會專案行政費、梅哲愛樂夏令營及行政費、雜支等名義後向聲請人請款,將台北愛樂管弦樂團108 年度之盈餘594 萬8805元侵占入己,另利用經手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帳戶資金用以支付台北愛樂管弦樂團薪資及音樂會演出費用之機會,浮報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給付予員工林潔伶、羅育芸之薪資2 萬4800元、2萬7075元及演出者王鈺淩、王景賢及簡伯修之執行業務所得1 萬700 元、1萬2700元及6316元,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⒋被告丁乙玲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0樓0 之梅

哲愛樂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3 月6 日解散,下稱梅哲文化公司),係用於處理台北愛樂管弦樂團辦理「週末音樂苑」相關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08 年11月6 日任職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期間,在梅哲文化公司同址設立台北愛樂音樂文化公司(109年4 月17日方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00 號0 樓,下稱台北愛樂文化公司),並於不詳時間成立「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等演藝團體,並將「台北愛樂交響樂團」登記在公司同址內後,旋於109 年1 月間,自行以「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名義與光仁中學簽定合作契約,致光仁中學承辦人員誤認「台北愛樂交響樂團」與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係同一或有一定關係之演藝團體,惟證人即光仁中學音樂班主任郭佳琪發現締約人有異而未與之簽約。

⒌被告丁乙玲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聲請人利益,基於詐

欺得利及背信之犯意,於109 年3 月28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之「台北愛樂交響樂團TPAO」社團,以「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樂團經理名義,張貼標題為「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正式更名開課通知」,內容為「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於3 月28日劃下句點,「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將於4 月25日成立等事項,指摘「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經營不善,將由「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接手「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業務。

⒍而就上開⒈、⒊部分,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指示黃琳娟、林婕

羚或被告丁乙玲自行在演出費單據上偽造演出者簽名,被告丁乙玲再於製作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收入支出明細表時,填製不實或虛增演出費款項,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被告丁乙玲自台北愛樂管弦樂團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並將所提領之部分款項據為己有。縱檢察官認演出費單據上演出者之簽名非親簽,係為加速核發經費,避免因聯繋表演者而延誤經費核發之便宜措施,然不起訴處分書並未提及被告丁乙玲於收入支出明細表上虛增演出費用款項並提領部份,何以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及詐欺等罪。且被告丁乙玲以需支出「行政費」、「專案行政費」等模糊名目向聲請人請領資金,但被告丁乙玲迄今並未具體說明該等資金究竟分别支付予哪些人充作薪資獎金,如非將基於前開名目所申領之資金私自挪為充作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之薪資獎金,何會如此?實則,若如被告丁乙玲所辯係發放獎金,則大可名正言順的使用「獎金名目」,根本毫無使用其他名目混淆之必要,尤其是「行政費」或「專案行政費」等與獎金毫不相關的名目,由此不合常理之編列名目舉動,正顯示被告丁乙玲刻意濫列其他名目,使簽核者即聲請人誤以為該筆款項是行政支出、專案行政費而予放行,致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受有損失。⒎另就上開⒋、⒌部分,實務見解不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刑

法第342 條背信罪之構成前提,不起訴處分意旨以聲請人未與被告丁乙玲、鄧凱鴻間簽署任何競業禁止條款或類似之約定,已難認其有何違反競業禁止行為,進而推論其等不構成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云云,顯與實務見解相悖。再者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於任職期間私設同名相仿之公司與團體,亦即在最後工作日109 年5 月27日前之108 年11月6 日,在梅哲文化公司登記地址成立台北愛樂文化公司,並成立「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等演藝團體進行各種傳單招攬之規劃(例如光仁中學、玉言堂公司、UDN聯合數位文創公司),一邊領取聲請人給付之高薪,一邊宣告聲請人之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業務終止而牟私利,根本未依誠實原則為聲請人處理事務,損害聲請人之權益,被告丁乙玲、鄧凱鴻確涉有業務侵占等犯行,原不起訴處分顯有違誤等語。

㈡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除與告訴暨聲請再議意旨相同

部分外,另陳明聲請人已詳述被告丁乙玲係以其自行製作之收入支出明細表,自台北愛樂帳戶中提領現金,然被告丁乙玲所製作之各月收入支出明細表及演出費明細存有不符之情形,聲請人亦已提出相對應之客觀資料供檢察官查證,然原處分書卻未論及被告丁乙玲何以不構成侵占、偽造文書等犯行,顯有未盡調查之不法;又被告丁乙玲侵占學費部分,其未如實將學費收入匯至台北愛樂所有之帳戶,抑或未將基於收據所收取之款項如實向台北愛樂申報收入之舉,顯係趁台北愛樂及聲請人無法獲悉此部分學費收入,而將原屬台北愛樂之學費據為己有,縱寬認被告丁乙玲曾將部分學費匯還台北愛樂,然仍存有28萬餘元之落差,且被告丁乙玲既身為最後收取款項之人,本負有釐清帳目之義務,豈可因被告丁乙玲非第一線收款人、台北愛樂帳務混亂,逕認被告丁乙玲無侵占、詐欺犯行;另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係屬經理人,並受任有對外接洽業務之權限,卻於任職期間私設同名相仿之公司與團體進行轉單招攬之規劃,損害聲請人及樂團之名譽與財產利益,此情節多遭判決定罪,足見原處分書有違背論理法則之謬誤存在,且未經聲請人之同意下在「台北愛樂交響樂團TPAO」社團張貼該等內容,縱使聲請人於偵查中已陳稱執行完台積電巡迴音樂會專案後,決定要做內部重新整理,即於109 年春節後配合疫情短暫居家工作等語,又如何代表「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就是要於3 月28日劃下句點?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憑什麼自行揣度聲請人之意志?甚至於同篇公告立即發布「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正式更名開課通知,而非標明另立新團之真實情況,可見被告丁乙玲、鄧凱鴻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應論以背信罪,何況所謂暫停公告或劃下句點均由被告丁乙玲等人所自為或放出消息,怎會以證人即「週末音樂苑」兼職行政助理陳譽晨有看到相關公告即屬被告此舉尚非無憑?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捨此明白請示而不為,卻逕自發布不利於樂團業務經營之消息,並企圖轉單予被告丁乙玲、鄧凱鴻自行設立之公司暨樂團牟利,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徐圖剽竊聲請人樂團知名商標之行逕,本應論究相關刑責以茲警惕,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有諸多認事用法之違誤,為此聲請准予自訴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

4 項規定「法院為第2 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同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準此,法院僅得以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即足以認定原處分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否則無異使法院兼任檢察官,造成審判機關與偵查機關不分,有違准許提起自訴之立法目的。又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同須以卷存之證據資料,已足認被告有同法第251 條第1 項所定應提起公訴之犯罪嫌疑,始得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如案件仍須再行蒐證偵查,因准許提起自訴審查制度未如再議制度定有得續行偵查之規定,法院既不得發回檢察機關續查,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三、經查:㈠被告丁乙玲於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更名前為台北愛樂室內及

管弦樂團,設址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地下0 樓)任職行政人員,負責綜理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營運所需之財務出納、彙整各項支付費用憑證及製作捐款收據,並負責處理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所經營「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相關行政事宜,被告鄧凱鴻則自107 年間起擔任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公關經理,負責對外商演、室內樂等接洽事宜,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分別按月領取約定薪資4 萬1000元、2 萬元,而證人吳宗祐曾擔任台北愛樂管弦樂團行政總監,其後被告丁乙玲、鄧凱鴻自109 年3 月間起受聲請人之要求而居家辦公,並就交接事宜迭生爭議、引發勞資糾紛,且被告丁乙玲於資方約定最後工作日109 年5 月27日前之108 年11月6 日在原梅哲文化公司登記地址另成立台北愛樂文化公司,並成立「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等演藝團體等情,業據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於偵查期間供承在卷,核與聲請人、證人吳宗祐、證人即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當時之團務顧問鄧詩屏於偵查期間所為證述相符,並有LINE軟體群組「TPO-首席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台北愛樂文化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臺北市政府109 年10月20日勞動爭議調解紀錄等附卷為憑,故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參諸原不起訴處分意旨業已就聲請人之告訴意旨逐一敘明⒈由

各單次音樂會演出費簽收單上所載內容,可知被告丁乙玲於執行音樂會均有另支付協助活動之行政人員費用之慣例,被告丁乙玲亦有於108 年至109 年之支出明細表明列各項支出細項,並由聲請人核對確認後簽名,聲請人對此項支出有疑問,自得詢問被告丁乙玲;參以證人吳宗祐之證詞與被告丁乙玲、鄧凱鴻辯稱因身兼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及梅哲文化公司行政工作,其等薪資來源係由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台北愛樂室內樂坊或梅哲文化公司共同支付等情相符,且比對被告丁乙玲製作予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關於梅哲文化公司及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薪資表格與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之金流資料(參他卷一附件六即P.61至66及他卷二告證36),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之薪資確經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台北愛樂室內樂坊、梅哲愛樂文化公司如數列入當年度扣繳憑單所給付總額內,若被告丁乙玲、鄧凱鴻真有不法所有意圖,應不會將實際執行或參與如附表一、二所示音樂會活動、請領名目、金額均明列其上以供查核;又由證人即台北愛樂文化基金會秘書羅文君之證詞、證人鄧詩屏之證詞,足見被告丁乙玲從事業務確實多元繁重,且於108 年因承接台積電巡迴音樂會專案,方造成原有薪資大幅增加情形,實難以聲請人事後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所領薪資多於過往,而為不利為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之認定,遽以侵占、背信之罪責相繩。⒉依證人吳宗祐之證詞、「週末音樂苑」之網路報導及宣傳資料等列印畫面、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堪認「週末音樂苑」及「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均由梅哲文化公司對外經營,並觀證人陳譽晨、證人即光仁中學打工者陳冠年、證人即「週末音樂苑」教師蔡君賢之證詞,可知「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係僅在作為區別收取「週末音樂苑」、「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學費之證明,衡以「週末音樂苑」之行政事務係由被告丁乙玲負責,自不能排除被告丁乙玲係經授權刻用「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之可能,佐以證人林淑珍、吳宗祐之證詞,可認被告丁乙玲並非自行決定以收據代替發票;且就被告丁乙玲提出與證人羅文君之LINE聯繫紀錄,即知台北愛樂室內樂坊帳戶即為對話紀錄中所稱之「小團」帳戶,而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扣押物品於108 年5 月28日前確為收取「週末音樂苑」學費之主要帳戶,加上被告丁乙玲負責「週末音樂苑」期間,均無學員主張有繳費後遭催款或積欠鐘點費等情形,益徵被告丁乙玲刻用「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之目的僅在彰顯收取學費的金流去向,主觀並無有何偽刻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再者,自108 年6 月間起,部分師資鐘點費即由台北愛樂管弦樂團臺灣銀行帳戶2(梅哲愛樂台中分部3

萬6200元)、梅哲文化公司帳戶分別支付,此均明確記載於支出明細表上,其上並有聲請人親自簽名,顯見被告丁乙玲平日就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梅哲文化公司各項支出、收入,已交予聲請人逐一確認;另以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被告丁乙玲提出之匯款紀錄、繳費單據、證人即「週末音樂苑」任課教師鄒乙寧之證詞而論,被告丁乙玲所辯相關款項除匯還聲請人外,另有用於墊付教師鐘點費等開支等語實在,自難僅因被告丁乙玲曾提供個人帳戶供工讀生存入「週末音樂苑」學費,率謂其有何將如附表三、四收據上所載款項學費侵占入己之情事;尤以,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並未建立有效之帳務管理制度,各實際管理帳務之人員亦未實際妥適交接,導致內帳紊亂,實難僅以被告丁乙玲名下中信帳戶內之金流紀錄判斷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所收得之款項是否短少;而證人陳譽晨、陳冠年之說詞反覆或因時隔久遠無法精確記憶,更因未即時存款導致無法核對帳目細項,被告丁乙玲於訴訟時早已離職許久,亦未將在職時掌管之帳務相關資料帶離,於聲請人無法確實掌握內帳金流之情形下,不得僅以帳目數額未能切核,遽認該差額均係遭被告丁乙玲侵占入己。⒊證人王景賢之存摺無論入帳或其上所自行標註入款原因均與聲請人所主張之情狀不同,且無法排除證人王景賢因參與演出活動較多,混淆或誤計各筆款項撥付原因與拆分金額數目,聲請人所主張之侵占明細與所提出之證人王景賢帳戶明細既已無法相互核對,是否能做為核對被告丁乙玲支付予證人王景賢款項之依據,更非無疑;又聲請人所自行製作、主張被告丁乙玲侵占款項之表格內容與其提出為佐之證人簡伯修帳戶明細顯示內容有所不同,亦徵聲請人之指訴內容有瑕疵,其就薪資支付之依據及款項撥付方式均略而不論,遽以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薪資報表與證人王景賢、簡伯修之存摺明細互核不符,即認中間存有差額係遭被告丁乙玲侵占入己,自嫌速斷;且證人王鈺凌證稱其未少收薪資等語明確,自無從以聲請人之臆測,斷認被告丁乙玲有何侵占犯行;況且,被告丁乙玲若有心侵占應給付予證人林婕羚及羅育芸、王鈺凌、王景賢、簡伯修等人所得或演出費,應不會將各該費用登載於演出簽收清冊供證人林婕羚、羅育芸、王鈺凌、王景賢及簡伯修署押,並交由證人林婕羚、羅育芸製表或於出納人員欄位上蓋印,遑論證人林婕羚、羅育芸、王鈺凌、王景賢及簡伯修果認有短少應收取之執行業務報酬或獎金,早於各項演出活動結束後即可向被告丁乙玲追討,實無須於聲請人欲提出訴訟時始反應主張;另就聲請人所指溢領1 萬60元部分,被告丁乙玲於斯時孕期已達34週無法搭乘飛機前往馬祖,方委由陳百彥赴馬祖擔任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活動之舞臺監督一職,並約定以1 萬元(不含稅)之方式支付勞務報酬,難認被告丁乙玲就此有何侵占之犯行,就聲請人所指附表七編號12、15、16所示之活動,比對演出費用清冊所載明細應支付之勞務報酬後存有1 萬685 元、5萬5100元、12萬300 元差額部分,被告丁乙玲於108 年6 月

8 日甫生產完畢,自無可能於同年6 月10日即處理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活動付款事宜;觀諸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支出明細(同告證35、60、71)說明欄位,可知各項活動之執行,除演出費之支出,應包括前期之排練場地及樂器租借、人員交通旅宿、編曲及保險費等行政支出,顯非如聲請人所指僅須支應演出費用,相關支出費用及帳目登載上之落差更無能排除相關單據收集彙整時有所疏誤所造成,難認以此遽認未有相關單據可供檢核之部分款項,即為被告丁乙玲所侵占;就聲請人所指溢領3 萬30元、3 萬5426元部分,觀如附表五編號5 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告丁乙玲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品方公司報價單、支出明細及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參110 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卷二被證38),足認被告丁乙玲並無如聲請人所指之溢領款項情形;綜參證人吳宗祐、俞冰清之證詞、聲請人之供述,足徵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帳戶款項仍由聲請人及證人俞冰清等實際掌控,從而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本未建立完善之會計制度,因人力有限,行政人員身兼多職,被告丁乙玲更不具相關財務會計專業,自難苛求被告丁乙玲就其經手之全數收、支款項均能鉅細靡遺、毫無疏漏完成相關會計作業及交付憑證程序,而就聲請人提供之對帳資料進行二輪對帳後,仍有帳目不符之情形發生,且第一輪對帳時,因聲請人方提出之報稅資料內,仍包含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室內樂團之票款及學費等其他團體之收入,導致對帳結果差額高達數百萬元,更顯相關會計師查核製作之相關會計報表結果,仍均因聲請人所提供收集憑證單據等資料而隨時有所變動,自難憑此論斷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內之款項係遭被告丁乙玲挪為己用;輔以證人即前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員工吳昀璇、證人鄭如彣之證詞,可證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相關印章及存摺仍放置於台北愛樂管弦樂團辦公室抽屉內,被告丁乙玲辯稱無侵占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款項及物品等語尚非虛妄,縱被告丁乙玲於通知居家辦公後,仍持有如附表五、六所示部分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存摺或對帳資料,僅因未能辦理交接所致,自難以此認被告丁乙玲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即遽認盈餘476 萬5672元遭被告丁乙玲所侵占;除附表八編號1 、2 之活動,實際上並非被告丁乙玲承辦外,其餘遭偽簽簽名之人依現場照片所示幾乎均有到場演出,且依證人王鈺凌之證詞,可證縱有代簽之情,應僅係為加速核發經費流程,避免因分別聯繫表演者而延誤經費核發之便宜措施,縱手段上有所不妥,然仍尚未足以生損害於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支付演出費予實際出席表演者之正確性,亦難以此遽認被告丁乙玲主觀上有何侵占該些演出費之犯意。⒋參諸「給首席的信」影本(參110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卷二被證24)、證人吳宗祐與鄧詩屏之證詞、LINE群組「TPO-首席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參110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卷三被證50),堪信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於108 年11月間確因偏向首席藝術指導理念,而有另覓出路之想法,又聲請人與被告丁乙玲、鄧凱鴻間未簽署任何競業禁止條款或類似之約定,縱被告丁乙玲於任職期間成立台北愛樂文化公司,欲從事與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相同之業務,已難認其有何違反競業禁止行為,且證人吳宗祐於109 年3月6 日同意辦理梅哲文化公司解散登記後,未再提出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經營補習班業務之相關資料供核,故聲請人於109 年3 月6 日起已無再經營「週末音樂苑」之意,而觀被告丁乙玲提出108 年3 月15日與LINE暱稱「光仁主任-郭佳琪」之聯繫紀錄截圖及109 年3 月16日之「【台北愛樂】週末音樂苑合約」電子郵件(參110 年度偵字第24918 號卷三被證54)比對附表五編號11、12,可知被告丁乙玲於寄送「週末音樂苑」合約予證人即光仁中學音樂班主任郭佳琪前,已透過LINE告知證人郭佳琪將與光仁中學合作簽約,且就被告丁乙玲與證人郭佳琪於109 年6 月6 日之LINE聯繫紀錄內容以觀(參112 年度偵續字第230 號對話紀錄四卷第6頁),被告丁乙玲成立「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並非為與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競爭並從中謀取私利,而係顧及「週末音樂苑」未來恐無法承辦,而須設法延續課程進行,實難認被告丁乙玲有何背信或詐欺得利之主觀犯意或不法意圖;再者,聲請人於偵查中已陳稱執行完台積電巡迴音樂會專案後,決定要做內部重新整理,即於10

9 年春節後配合疫情短暫居家工作等語,及證人陳譽晨於偵查中證稱:我自108 年夏天起,在「週末音樂苑」工作至10

9 年間為止,接近109 年間時遭拖欠薪資,當時「週末音樂苑」似要暫停,即有3 至4 個月未取得薪資,當時是「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之經理協助我處理,我會知道此事係因曾見到給團員之樂團暫停公告等語,核與被告丁乙玲所張貼「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將於3 月28日劃下句點乙情大致相符,難認被告丁乙玲在「台北愛樂交響樂團TPAO」社團之前開貼文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則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內部重整、梅哲文化公司辦理解散登記,相關演藝及教學未來是否繼續開辦、重新開辦時間為何、開辦後之走向、型態如何均懸而未決且無從預知,被告丁乙玲於此情形下另行籌組並以「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名義發表開課通知、招攬學員,難謂其主觀上有何為不法意圖或詐欺、背信犯意。⒌原不起訴處分綜參上情,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前揭所辯,尚非無稽,應可採信,遂以被告丁乙玲、鄧凱鴻罪嫌尚屬不足,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㈢至駁回再議處分意旨參照聲請人之陳述、證人吳宗祐、鄧詩

屏之證詞,復將被告丁乙玲每月提供給聲請人核對並簽名之支出明細表內容與證人吳宗祐、鄧詩屏之證詞互相對照後,足知證人吳宗祐於108 年3 月自台北愛樂管弦樂團離職時,即將「台北愛樂室內樂坊」、「梅哲愛樂文化公司」應支付給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之薪資整併統一由台北愛樂管弦樂團處理,帳務全部回歸到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亦即被告丁乙玲、鄧凱鴻108 年薪資來源除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本身之薪資外,尚包括其等兼任「週末音樂苑」、「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行政業務之薪資,而該兼職之薪資原應由「台北愛樂室內樂坊」或「梅哲愛樂文化公司」支付,然於108 年3月後改合併由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統一處理,且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之薪資來源還包括證人羅文君之加薪及證人鄧詩屏因執行台積電專場音樂會所核給之獎金等費用,乃認自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帳面上來看,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於108 年在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所領取之薪資高於107 年之所得,並無不合理之處;另因薪資表無「行政費」之欄位,而將兼職之「行政費」記載在「加班費」欄位下,使薪資表之欄位項目與支出明細表所載之欄位項目不符,然被告丁乙玲係行政人員,並非會計專業,因受薪資表欄位之限制而便宜記載,實可想像,是以從薪資表所認列之金額及綜合證人吳宗祐、鄧詩屏所述內容,可推認聲請人所指述之金額均屬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可領取者,僅因名目混亂而查對不易,自難僅以被告丁乙玲記載項目不甚相符,即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有浮報薪資之情事;又衡酌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如有業務侵占之不法意圖,其等私下中飽私囊即可達其目的,何庸製作音樂會演出費用簽收單及支出明細表供聲請人查證,再參以樂團內團長與首席群理念不甚相合,內部如同多頭馬車,且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所處理之帳目除了樂團原本之帳目外,於108 年3月又加入「週末音樂苑」、「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等帳目,導致作帳內容更複雜,事後核對帳目更為困難,尤其帳冊繁複不清,聲請人也未提出完整無瑕疵的帳冊及相關憑證供查證,實難逕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有何業務侵占等犯行;對於聲請人主張附表三、四示之學費尚有53萬690 元不知去向一事,因現金帳所載之入帳時間與收據上所載時間不符,無法判斷收款當時即馬上登帳或有延後登帳之情形,加上該段時間係由工讀生收款、有些款項到底收現金或匯款亦屬不明,且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現金帳亦有記載現金入帳,非如聲請人所述毫無入帳,於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內部帳冊混亂、雜亂無章,雖經對帳仍無法釐清之情況下,聲請人所提出之帳冊及憑證因有不完整之疑慮,難以逕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有何業務侵占及背信犯行;另除了首席群組內之對話截圖內容,可見首席群組確實與聲請人對樂團運作之理念不合,而有討論成立新樂團乙情外,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1日1

08 年度第1 次團務發展會議中確有提及「明年開始只有指標性的音樂會、其他都不會做(包含推廣)」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按(見偵卷三第43頁),故被告丁乙玲、鄧凱鴻辯稱因為聲請人在108 年底宣稱要將所有活動終止,其等才去申請設立「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等語,尚非無據,故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因認聲請人已宣布要終止樂團活動,其等為接續進行後面「週末音樂苑」業務,乃成立「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台北樂學苑交響樂團」,且以新樂團名義對外接案,實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主觀犯意;再依證人郭佳琪之證詞,係光仁中學主動請被告丁乙玲提出契約,並非被告丁乙玲主動要以新樂團「台北愛樂交響樂團」之名義要求簽約,而由被告丁乙玲與證人郭佳琪之對話紀錄截圖,足認被告丁乙玲所辯:當時我考量學生學費已經繳納,課還沒上完,希望學費不要跟後面新的樂團有重疊,才會希望可以繼續上課,而且後續光仁中學要合作演出的事也有跟郭佳琪說是跟新樂團,當時討論要在台中歌劇院演出,因為郭佳琪說他跟台中歌劇院總監邱媛很熟,要幫忙跟邱媛說等語,顯非無據。是以尚乏積極事證憑以認定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有聲請人所指犯行,且聲請再議意旨不足以動搖或影響原不起訴處分意旨之認定,原不起訴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㈣本院審酌聲請人如對各月收入支出明細表及演出費明細之記

載有所疑義,理應於簽名認可前予以詢明,且聲請人長期擔任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代表人,對於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帳務應無可能毫不知情或未予關心,且理當知悉被告丁乙玲、鄧凱鴻不具任何會計背景、專長,復因人手不足,故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時常身兼數職,甚且有聘請工讀生收取學費之情,已難期待收取款項時能立即且依照會計準則登載於帳冊上、完整存放相關單據;遑論帳冊之登載是否有誤、如有登載錯誤,究竟是便宜行事所造成,抑或不懂會計科目背後所代表之意義而大略記載,或是故意為之均有疑義;尤其聲請人前後提出之損益表所載盈餘亦有變動,顯然所謂遭侵占之金額係隨聲請人提出之憑證、單據等資料而處於浮動狀態,自難率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有何侵占、偽造文書等犯行;況且,聲請人如對帳冊之記載或被告丁乙玲、鄧凱鴻領取款項之行為有所疑義,或係向被告丁乙玲、鄧凱鴻詢明,或聘請具有會計專長之人負責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之帳務,要難僅憑事過境遷之數年後,即便聲請人、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各自委請會計師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進行對帳,仍因例如傳票與登帳金額不符、有憑證或傳票但沒有登帳、作廢之傳票金額仍登在帳冊上、沒有傳票但有登帳等諸多瑕疪致無法核對項目之情況下,逕指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有溢領、侵占款項之舉;再者,由首席群組內之對話內容,可見群組內之成員因聲請人有停止樂團所有行政人員工作之意,遂討論成立新的團體一節,已徵關於聲請人要結束樂團所有活動此事,即非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單方恣意認定;佐以,聲請人於10

8 年9 月21日108 年度第1 次團務發展會議中表示「明年開始只有指標性的音樂會、其他都不會做(包含推廣)」等語,業如前述,則被告丁乙玲為使尚在進行之「週末音樂苑」可延續下去,以免對學生、家長造成影響,乃成立「台北愛樂學苑交響樂團」,自難驟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有何背信、詐欺得利之主觀犯意,此參證人鄧詩屏於偵訊時證述:就我所知聲請人於108 年底將所有業務都停止,當時被告丁乙玲要面對學生家長,學生家長因為停課都跳腳,所以被告丁乙玲說他決定要跳出來接手此事,就是他要以「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名義與光仁中學簽約繼續課程,後來光仁中學不簽約,因為光仁中學想要老牌樂團也就是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所以後來沒有成局等語益明。從而,細究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前開內容,足知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均已依照卷內事證詳述、闡釋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未涉犯前揭背信、業務侵占、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等罪嫌之理由,所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之處;而聲請人又以與聲請再議意旨相類之理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無非係就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已說明、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自不足據以驟認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有聲請人所指摘違誤、不完備之情。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指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涉及前揭背信、業務侵占、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等犯行,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就聲請人所指予以調查、斟酌,並各以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而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丁乙玲、鄧凱鴻涉犯前開罪嫌,且所為之論斷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適用法則不當,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是本院審酌現有卷內證據就聲請人所指摘各節均不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難認被告丁乙玲、鄧凱鴻前開所涉罪嫌已達起訴門檻之程度,核與准許提起自訴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表一:(丁乙玲溢領部分)編號 日期 溢領名目 金額(元) 備註 1 108.1 薪資 41000 2 獎金 41000 1月實領額 82000 3 108.2 薪資 41000 2月實領額 41000 4 108.3.1 工作人員 7800 新世界音樂會 5 108.3 薪資 81000 3月實領額 88800 6 108.4 薪資 81000 4月實領額 81000 7 108.5 薪資 123000 5月實領額 123000 8 108.6.1 行政 10000 台東最美星空音樂會 9 108.6 薪資 108000 6月實領額 118000 10 108.7.1 舞監 10000 BMW新車發表 11 108.7 薪資 110000 7月實領額 120000 13 108.8.3 行政 10000 第三屆台北愛樂暨梅哲大師音樂夏令營 14 108.8.10 行政 12000 第三屆台北愛樂暨梅哲大師音樂夏令營 15 108.8.26 行政 6000 台積電巡迴音樂會台南場 16 108.8 薪資 110000 8月實領額 138000 17 108.9.10 行政 3000 台積電巡迴音樂會新竹場 18 108.9.17 行政 3000 台積電巡迴音樂會新竹場 19 108.9.20 行政 3000 9/20重返中寮 20 108.9.28 行政 9000 搖擺豆芽音樂會高雄場 21 108.9 薪資 120000 9月實領額 138000 22 108.10.2 行政 3000 台積電巡迴音樂會台中場 23 108.10.13 行政 1860 心樂計畫苗栗達比拉斯教會 24 109.10.19 行政 5400 搖擺豆芽音樂會新竹場 25 109.10.26 行政 10400 太魯閣峽谷音樂節音樂會 26 109.10.30 行政 4000 TAID五十週年論壇音樂會 27 109.10 薪資 125000 10月實領額 149660 28 109.11.1 行政(主持) 8860 心樂計畫-豐林國小 29 109.11.2 行政(主持) 10160 心樂計畫-鹿滿長老教會 30 109.11.9 行政(主持) 11980 心樂計畫-長興國小 31 109.11.21 行政 8600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32 109.11 薪資 84000 11月實領額 123600 33 109.12.4 行政(主持) 8000 心樂計畫-崁腳國小 33 109.12.21 行政 8000 杜聰明基金會醫學論壇音樂會 34 109.12.29 行政 6900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35 109.12.30 行政 6900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36 109.12 薪資 37000 12月實領額 66800 共計領取 0000000 溢領金額 0000000-(000年度申報薪資465000)=804860

附表二:(鄧凱鴻溢領部分)編號 日期 溢領名目 金額(元) 備註 1 108.1 薪資 20000 2 108.1 薪資 20000 1月實領額 40000 3 108.2 薪資 20000 2月實領額 20000 4 108.3 薪資 40000 3月實領額 40000 5 108.4 薪資 60000 4月實領額 60000 6 108.5 薪資 69400 5月實領額 69400 7 108.6 薪資 69400 6月實領額 69400 8 108.7 薪資 77600 7月實領額 77600 9 108.8 薪資 94000 8月實領額 94000 7 108.9.18 行政 5000 醫策會晚宴音樂會 10 108.9.28 行政 9000 搖擺豆芽音樂會高雄場 12 108.9 薪資 83700 (依報表薪資扣除行政費) 9月實領額 97700 13 109.10.19 行政 4400 搖擺豆芽音樂會新竹場 14 109.10 薪資 85500 (依報表薪資扣除行政費) 10月實領額 89900 15 109.11.21 行政 8600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16 109.11 薪資 79400 (依報表薪資扣除行政費) 11月實領額 88000 17 109.12.29 行政 6900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18 109.12.30 行政 6900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19 109.12 薪資 46400 (依報表薪資扣除行政費) 12月實領額 60200 共計領取 799800 溢領金額 799800-(以每月20000計算*12個月)=559800元

附表三:

編號 收據編號 日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學員姓名 經手人 偽蓋印文 1 001051 108 音樂苑 12000 無 羅育芸 無 2 001052 108.8.31 無 5720 徐梓芸 羅育芸 無 3 001053 108.9.8 音樂苑 12000 梁謙筠 朱音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4 001054 108.9.21 音樂試上 1000 朱宏運 以寧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5 001055 108.9.22 樂器租借 9000 周韻 雨青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6 001056 108.9.22 樂器租借 1200 周韻 雨青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7 001057 108.9.28 譜夾 250 徐浩維 以寧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8 001058 108.9.28 音樂試上 1000 林知儀 以寧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9 001059 108.9.29 無 1000 葉子鋐 無 10 001060 108.9.29 音樂試上 1000 葉子鋐 雨青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11 001061 108.10.13 音樂苑 12000 梁謙筠 陳譽晨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12 001062 108.10.19 音樂苑課程 12000 紀昊辰 陳冠年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13 001063 108.10.20 音樂苑課程 12000 王旋羽 陳沛甄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14 001064 108.10.27 音樂苑課程 12000 陳俊威 陳沛甄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15 001065 108.11.3 音樂苑課程 12000 林真好 陳譽晨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16 001066 108.11.9 無 12000 吳欣恩 無 無 17 001067 無 無 無 吳欣恩 無 無 18 001068 108.11.9 樂團 9800 吳欣恩 陳沛甄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19 001069 108.11.23 樂團 9800 張瑋芯 陳伶 無 20 001070 108.11.23 週末音樂苑 12000 張美娜 陳伶 無 21 001071 108.11.23 樂團 9800 陳妍安 陳伶 無 22 001072 108.11.23 樂團 9800 陳志豪 陳伶 無 23 001073 108.11.23 樂團 9800 彭以明 陳伶 無 24 001074 108.11.23 樂團 9800 阮韻慈 陳伶 無 25 001075 108.11.24 音樂苑課程 12000 鍾定紘 陳伶 無 26 001076 108.11.24 音樂苑課程 12000 林知儀 陳伶 無 27 001077 108.11.30 團練費 9800 羅傑 無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28 001078 108.11.30 無 無 紀 無 無 29 001079 108.11.30 無 9800 李韋德 李昀蓁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30 001080 108.11.30 無 9800 李品葳 李昀蓁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31 001082 108.12.1 音樂苑課程 12000 康玉金 陳譽晨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32 001083 108.12.1 音樂苑課程 12000 李玆鎰 陳譽晨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33 001084 108.12.7 音樂苑課程 12000 王子鈞 陳伶 無 34 001085 108.12.7 樂團 9800 林垣白 陳伶 無 35 001086 108.12.8 無 無 葉又誠 陳伶 無 36 001087 108.12.8 音樂苑試上 1000 李翊嘉 陳伶 無 37 001088 108.12.14 無 9800 王書妍 陳伶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38 001089 108.12.22 音樂苑 12000 簡妤霏 無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39 001090 108.12.22 音樂苑 12000 李翊嘉 無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40 001091 108.12.28 譜夾、票款 19620 徐涀、徐溦 陳譽晨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41 001092 108.12.29 音樂苑 12000 梁謙筠 陳譽晨 無 42 001093 109.1.5 音樂苑1堂課 1200 李冠慧 陳沛甄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43 001094 109.1.18 無 9800 張啟賦 陳譽晨 「梅哲愛樂青少年管弦樂團收款章」 44 001095 109.1.19 音樂苑課程 12000 王旋羽 李昀蓁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45 001096 109.2.1 音樂苑 12000 林佑瑋 陳譽晨 無 46 001097 109.2.1 音樂苑試上 1000 洪翔浩 李昀蓁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47 001098 109.2.1 音樂苑課程 12000 陳俊威 李昀蓁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48 001099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49 001100 109.2.8 音樂苑 12000 徐梓芸 陳譽晨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扣除1、9、16、17、28、35、48共計 421190

附表四:(一般簡式收據)編號 日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學員姓名 經手人 偽蓋印文 1 108.9.1 週末音樂苑 12000 簡妤霏 無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2 108.9.1 週末音樂苑 12000 簡妤璇 無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3 109.2.9 週末音樂苑 12000 簡妤璇 陳譽晨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4 109.2.8 週末音樂苑 12000 洪翔浩 陳譽晨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5 109.2.15 週末音樂苑 12000 林佑瑋 陳譽晨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6 109.2.16 音樂苑現金 12000 林真好 陳譽晨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7 109.2.16 音樂苑現金 12000 紀昊辰 陳譽晨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8 無 現金(租琴費) 1500 李昀澄 陳譽晨 無 9 109.3.8 音樂苑支票 24000 葉又誠 陳沛甄 無 10 109.3.14 音樂苑現金 24000 林知儀 陳譽晨 無 11 109.3.29 音樂苑現金 12000 簡妤霏 陳伶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12 無 音樂苑 12000 徐梓芸 陳沛甄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13 109.4.25 音樂苑 12000 劉卓鷹 李昀蓁 無 14 109.4.26 音樂苑 12000 王旋羽 無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週末音樂苑收款專用章」 小 計 193500 15 109.4.19 鋼琴 12000 梁謙筠 丁玄宗代收 無 16 109.5.3 學費 12000 康玉金 無 無 17 109.5.3 學費(打擊) 12000 李翊嘉 無 無 小 計 36000 共 計 229500

附表五:

編號 扣押物品 單位 數量 備 考 1 臺灣銀行存摺 戶名:梅哲愛樂文化教育有限公司 帳號:004-255*****0263 本 7 2 臺灣銀行存摺 戶名:台北愛樂室內樂坊吳宗祐 帳號:004-045*****0397 本 2 3 臺灣銀行存摺 戶名:吳宗祐 帳號:004-045*****0381 本 1 存摺號碼0000000(含金融卡及現金1萬500元) 4 臺灣銀行存摺 戶名:吳宗祐 帳號:004-045*****0381 本 1 存摺號碼0000000 5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張 3 6 統一發票 編號00000000、000000000 張 2 7 電子發票 統編:000000000 張 7 8 臺灣銀行送金簿存根 戶名: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 張 1 9 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 張 1 10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 張 1 11 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基本資料表 張 1 12 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北市演藝團體設立申請書 張 1 13 團員名冊 張 1 14 中國信託存摺 戶名:822-174*****1024 丁乙玲 本 1 15 台新銀行存摺 戶名:丁乙玲 帳戶:20008-**-****0115 本 1 16 銀行交易明細 份 1 17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捐款收據 份 1 18 場地租用資料 份 1 19 iPHONE X 門號:00911***543 IMEI:33530*******7936 支 1 109年10月13日發還被告鄧凱鴻 20 iPHONE X 門號:00937***499 IMEI:33400*******3954 支 1 109年10月13日發還被告丁乙玲

附表六:

編號 扣押物品 單位 數量 備 考 1 名片(台北愛樂交響樂團) 盒 1 2 勞工保險局函 張 2 3 2019年支出明細表 份 1 4 銀行交易明細 份 1 5 離職申請書(信封) 份 2 6 台北愛樂管弦樂團(信封) 份 2 7 2020年演出契約書 份 7 8 2020年阿里山日出工作委託合約書 份 1 9 108年度演出明細 份 1 10 107年度演出明細 份 1 11 學員明細 張 1 12 團員名細 本 1 13 名片(台北愛樂管弦樂團) 盒 1 14 2020年動漫跨界交響音樂會文件 份 1 15 台北愛樂響樂團空白信封 份 1

附表七:

編號 活動名稱及職別 林婕伶 羅育芸 王景賢 簡伯修 王鈺淩 鄭如彣 丁乙玲 黃琳娟 製表 出納 會計 1 108.3.1新世界音樂 會小提琴 6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 108.3.1新世界音樂會大提琴 6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3 108.3.1新世界音樂會行政費 3400元 3400元 78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4 108.3.3愛妮雅集團春酒晚宴大提琴 42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5 108.3.3愛妮雅集團春酒晚宴工作人員 19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6 108.4.19石門浸信會受難節禮拜行政人員 1450元 鄭如彣 林婕伶 丁乙玲 7 108.4.21台北合教會復活節禮拜行政人員 1900元 鄭如彣 林婕伶 丁乙玲 8 108.5.3台北湖光教會母親節音樂會行政人員 450元 鄭如彣 林婕伶 丁乙玲 9 108.5.4馬祖春藝大提琴 5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10 108.5.4馬祖春藝指揮 15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11 108.5.5北海坑道音樂會演出執行 12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12 108.6.1台東最美星空音樂會行政人員 10000元 丁乙玲 鄭如彣 鄧凱鴻 13 108.6.29光彩藝目音樂會指揮 10000元 10000元 羅育芸 黃琳娟 丁乙玲 14 108.6.30南崁長老教會社區推廣音樂會行政人員 900元 鄭如彣 林婕伶 丁乙玲 15 108.7.1BMW新車發表會舞監 10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16 108.7.6CTC小巨蛋國標舞音樂會行政 5000元 5500元 林婕伶 羅育芸 林婕伶 17 108.8.11穿越時空的浪漫(室內樂集)中提琴 2916元 黃琳娟 鄭如彣 鄧凱鴻 18 108.8.26台積電巡迴台南場行政 6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19 108.9.10台積電巡迴新竹場行政 3000元 3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0 108.9.15齊心音樂會小提琴 69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1 108.9.15齊心音樂會工作人員 4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2 108.9.17台積電巡迴新竹場行政 3000元 3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3 108.9.20重返中寮工作人員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鄧凱鴻 24 108.9.28搖擺豆芽音樂會高雄場小提琴 9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5 108.9.28搖擺豆芽音樂會高雄場大提琴 11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6 108.9.28搖擺豆芽音樂會高雄場工作人員 6000元 6000元 9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7 108.10.02台積電巡迴台中場行政 3000元 30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28 108.10.13苗栗達比拉斯教會工作人員 1000元 186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29 108.10.15台北愛樂弦樂四重奏工作人員 10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30 108.10.16康城工程音樂會編曲 15000元 鄧凱鴻 林婕伶 丁乙玲 31 108.10.19搖擺豆芽音樂會新竹場工作人員 4400元 4400元 54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32 108.10.26大魯閣峽谷音樂節行政 104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33 108.10.27南國之窗希望原鄉卡列拉斯音樂會小提琴 51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34 108.10.27南國之窗希望原鄉卡列拉斯音樂會專案執行/行政 12000元 54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35 108.10.30TAID五十週年論壇音樂會編曲 6500元 丁乙玲 林婕伶 丁乙玲 36 108.10.30TAID五十週年論壇音樂會行政 4000元 丁乙玲 黃琳娟 林婕伶 37 108.11.01豐林國小(心樂計劃)主持人 8860元 黃琳娟 莊雨潤 丁乙玲 38 108.11.02鹿滿長老會(心樂計劃)主持人 10160元 黃琳娟 莊雨潤 丁乙玲 39 108.11.09長興國小(心樂計劃)主持人 11980元 黃琳娟 莊雨潤 丁乙玲 40 108.12.04崁腳國小(心樂計劃)主持人 80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1 108.11.17搖擺豆芽音樂會台中場小提琴 33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2 108.11.17搖擺豆芽音樂會台中場大提琴 33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3 108.11.21FGO電玩交響音樂會大提琴行政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4 108.11.21FGO電玩交響音樂會行政 1400元 2100元 86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5 108.12.21杜聰明基金會醫學壇音樂會大提琴 181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6 108.12.21杜聰明基金會醫學論壇音樂會行政 8450元 80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7 108.12.29FGO電玩交響音樂行政 1750元 69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48 108.12.29愛樂銅號音樂會指揮 5000元 5000元 羅育芸 林婕伶 丁乙玲 49 108.12.29愛樂銅號音樂會工作人員 1500元 羅育芸 林婕伶 丁乙玲 50 108.12.30FGO電玩交響音樂行政 1750元 69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51 108.8.3第二屆台北愛樂暨梅哲大師音樂會夏令營行政 10000元 10000元 黃琳娟 林婕伶 丁乙玲 52 108.8.10第二屆台北愛樂暨梅哲大師音樂會夏令營總召 18000元 羅育芸 丁乙玲 鄧凱鴻 53 108.8.10第二屆台北愛樂暨梅哲大師音樂會夏令營工作人員 12000元 羅育芸 丁乙玲 鄧凱鴻

附表八:

編號 給付日 活動名稱 遭偽造簽名 備註 1 108.6.29 光彩藝目音樂會 王景賢 非被告丁乙玲承辦。 2 108.7.6 CTC小巨蛋國標舞音樂會 林思諭 非被告丁乙玲承辦。 3 108.7.31 第三屆台北愛樂暨梅哲大師音樂夏令營 葉政德 葉政德確有參與演出。 4 108.8.3 第三屆台北愛樂暨梅哲大師音樂夏令營 葉政德 葉政德確有參與演出。 5 108.9.18 醫策會晚宴音樂會 朱育佑 非被告丁乙玲承辦。 朱育佑有獲得款項。 6 108.10.16 康城工程音樂會 王鈺凌 王鈺凌證稱未積欠款項。 7 108.10.19 《搖擺豆芽》音樂會新竹場 陳慶鐘 莊廷義 陳慶鐘、莊廷義確有參與演出。 8 108.10.26 《太魯閣峽谷音樂節》音樂會 葉政德 葉政德確有參與演出。 9 108.10.30 TAID五十週年論壇音樂會 王鈺凌 王鈺凌證稱未積欠款項。 10 108.11.1 下半年度心樂計畫(豐林國小) 蔡牧螢 江瑜庭 蔡牧螢、江瑜庭確有參與演出。 11 108.11.2 下半年度心樂計畫(鹿滿長老教會) 蔡牧螢 江瑜庭 蔡牧螢、江瑜庭確有參與演出。 12 108.11.9 下半年度心樂計畫(長興國小) 蔡牧螢 江瑜庭 蔡牧螢、江瑜庭確有參與演出。 13 108.11.17 《搖擺豆芽》音樂會台中場 朱育佑 林思諭 王鈺凌 王景賢 蔡牧螢 朱育佑、王景賢、蔡牧螢確有參與演出,其餘人士依現場照片難以辨識。 14 108.12.4 下半年度心樂計畫(崁腳國小) 蔡牧螢 江瑜庭 蔡牧螢、江瑜庭確有參與演出。 15 108.12.29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蔡牧螢 江瑜庭 林宏洋 吳比恩 吳曉貞 蔡牧螢、江瑜庭、林宏洋、吳比恩、吳曉貞確有參與演出。 16 108.12.30 FGO電玩交響音樂會 蔡牧螢 江瑜庭 林宏洋 吳比恩 吳曉貞 蔡牧螢、江瑜庭、林宏洋、吳比恩、吳曉貞確有參與演出。 17 109.1.1 阿里山日出印象音樂會 蔡牧螢 江瑜庭 陳慶鐘 莊廷義 林宏洋 吳比恩 吳曉貞 蔡牧螢、陳慶鐘、林宏洋、吳比恩、吳曉貞確有參與演出,其餘人士依現場照片難以辨識。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