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52號聲 請 人 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俊儒代 理 人 林敬倫律師被 告 孫福志
陳麗萍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5年2月26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303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156號、第2997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以被告孫福志、陳麗萍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156號、第2997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30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並將前揭處分書於民國115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嗣聲請人於115年3月12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並未逾越法定期間,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皆迴避評價被告2人「捏造食用便當腹瀉並以文字方式傳述予他人」之事實。聲請人經衛生局要求改善缺失,雖難免對商譽有負面影響,但程度尚屬輕微。尤以聲請人受衛生局通知後即全數改善合格,並未受到任何裁罰,自可向商場管理人完整說明並令其等安心。但發生消費者食物中毒係完全不同性質之事件。本件由被告陳麗萍信件前後脈絡可見,被告陳麗萍有意使收信之商場管理人知悉消費者在自己管理的商場發生食物中毒之食安事件,非僅止衛生局通知改善,自該當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陳麗萍相關檢舉內容皆可見其配偶被告孫福志之協助,足見被告2人有共同行為決意且有行為分擔,皆為正犯,是本案原處分於此亦有未盡調查能事之瑕疵,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語。
三、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孫福志曾為聲請人之廚師,被告陳麗萍為被告孫福志之配偶,被告孫福志因與聲請人代表人朱俊儒前因工作問題發生糾紛而心生不滿,竟與被告陳麗萍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麗萍以其所申請之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00000.
com.tw」,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所內,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撰寫如附表所示「完整檢舉內容」等不實事項之電子郵件,並寄送予如附表所示之「檢舉單位」等不特定之多數人,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2人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就聲請人代表人與被告孫福志返還股份事件之言詞辯論程序,由被告孫福志要求其訴訟代理人向聲請人代表人恫稱:股份返還需支付和解金新臺幣150萬元等語,致聲請人代表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嗣經聲請人代表人提告而未遂。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四、按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賦予聲請人得提起自訴之機會,使聲請人得循此程序,有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之可能,故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此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就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所指調查證據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案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從而,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應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足為之。準此,法院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應審酌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是否得以形成對被告有足夠之犯罪嫌疑,很有可能致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若未達此門檻,即應認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之。
五、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原法定判例要旨參照)。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惟同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表意人對於所誹謗之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應屬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其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如於發表前有經合理查證,使行為人於客觀上得合理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而發表,且行為人未有明知所引用證據資料為不實或就此有重大輕率之情形,而得認為存有惡意外,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大致相當。所謂「實質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又「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及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保障。
六、本院之判斷:㈠就聲請人所指被告2人所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
謗罪嫌、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有下列所述罪嫌不足之情,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已於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檢察長亦於駁回再議處分書中,詳述所為認定之理由,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認所為認定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故本院援為駁回本件聲請之理由:
⒈觀之被告陳麗萍曾於臺北市陳情系統以主旨為:「反映小飯
桌商號、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衛生事宜」檢舉聲請人公司食品安全衛生有問題乙事,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回覆:「本局於113年6月24日依權責派員稽查,現場針對人員衛生、食材處理及環境衛生等進行查核,查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未有廚師證、未提供員工健康檢查報告等缺失事項,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令業者限期改善,屆期將前往複查,如複查仍不符規定,將依法處辦。」等語,有被告陳麗萍提供上開臺北市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見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卷第31至33頁)附卷可佐,核與被告陳麗萍所辯:伊並沒有任職於聲請人公司,伊先前有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該局有到聲請人公司做食品安全衛生檢查,檢查結果是聲請人公司有違反衛生法規,將依法處辦,伊就將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醫院,因聲請人公司在很多醫院都有設點,伊只是希望每個人都能吃到衛生的食物等語情詞相符(見114年度偵字第8156號卷第45至47頁),足認被告陳麗萍檢舉聲請人食品安全衛生有問題乙情,非屬全然子虛。縱如聲請人所指被告2人共同提出該檢舉,並據此向如附表所示醫院及賣場檢舉如附表所示內容,亦難認係憑空虛捏或毫無依據,堪認其目的係為促使如附表所示醫院及賣場注意食安問題,尚無以認定被告2人有何以全然之不實言論任意指摘聲請人。
⒉再衡酌食品安全衛生涉及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權益,攸關
公眾利益,聲請人自有忍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之義務,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2人既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難認存有真實惡意,縱聲請人因此認影響其名譽或遭受損害,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尚不得以散布文字誹謗罪責相繩於被告2人。⒊觀諸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內容有「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
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等語,聲請人雖以:事實上不可能發生被告陳麗萍所指:「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蓋被告陳麗萍至少向8家商場管理人寄發幾乎同一內容檢舉信,但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而論,不可能有人同一時期向8家商場購買小飯桌便當,此部分明顯虛偽不實云云,然本案檢舉內容均有引述上開衛生局檢查結果,並加上相關意見及評論,實屬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既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為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且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被告2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聲請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聲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被告2人既係以親身經歷及實際感受,針對該事件抒發之個人評論或意見表達,該對於事物之評論或意見表達,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況被告2人如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並非全然憑空杜撰、刻意捏造,已如上述,被告2人出於分享個人自身經驗及抒發主觀感受,而傳送前開電子郵件內容,縱令其用字稍嫌誇大而使聲請人感到不悅,自無以聲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推認被告2人上開電子郵件內容意在誹謗,而有毀損聲請人名譽之故意。衡以被告2人之電子郵件內容,既係陳述自己親身經歷之過程及感受,實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其「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就其陳述自身遭遇之經驗等情,被告2人主觀上重在抒發個人之感受及情緒,已如上述,是否有散布於眾,損害聲請人名譽之加重誹謗故意,尚非無疑。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罪疑惟輕」法理,自應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
⒋聲請人代表人對於被告孫福志提起民事請求返還股份訴訟部
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2493號返還股份事件繫屬審理中,被告孫福志於該民事事件,係委由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此由該民事事件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被告孫福志訟訴代理人陳述:一開始離職之後,被告孫福志刑事案件都一直來,今天又用一個15萬元。我們希望150萬元,因為原本這個股份是沒有附條件的,每年紅利大約18-20萬元等語即明,此有113年度板簡字第2493號返還股份事件審理筆錄(見114年度偵字第8156號卷第55至56頁)在卷可佐,是被告孫福志之訴訟代理人向法院表明被告孫福志返還股權對價之要求,乃係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方法,尚無以認有何對聲請人不法惡害通知之情;亦查無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何以黑函恐嚇聲請人給付財產之行為,被告陳麗萍前開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聲請人公司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及被告孫福志於前開民事案件中提出返還股權對價之要求,均分別屬渠等合法權利之行使,尚難以此認定被告2人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顯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不得逕以該罪責相繩。㈡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應予駁回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⒈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指稱: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
回處分書皆迴避評價被告2人「捏造食用便當腹瀉並以文字方式傳述予他人」之事實。聲請人經衛生局要求改善缺失,雖難免對商譽有負面影響,但程度尚屬輕微。尤以聲請人受衛生局通知後即全數改善合格,並未受到任何裁罰,自可向商場管理人完整說明並令其等安心。但發生消費者食物中毒係完全不同性質之事件。本件由被告陳麗萍信件前後脈絡可見,被告陳麗萍有意使收信之商場管理人知悉消費者在自己管理的商場發生食物中毒之食安事件,非僅止衛生局通知改善,自該當散布文字誹謗罪等語,惟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指:被告2人「捏造食用便當腹瀉之事實並以文字方式傳述予他人」乙節,僅屬聲請人以:「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而論,不可能有人同一時期向8家商場購買『小飯桌便當』」所為之推論,且被告陳麗萍向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機構寄送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郵件,郵件之主要目的顯係告知各該機構聲請人曾經遭衛生局稽查,以及衛生局之稽查結果,要求各該機構重視聲請人是否存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亦難憑此即謂被告2人具有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真實惡意。
⒉再觀諸如附表所示內容,有「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
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貴單位為醫療機構,消費者大多為病患、家眷、醫護人員,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此業者打掃環境,只是為了應付衛生局使複檢通過,複檢通過後又故態復萌!沒有衛生局稽查就任其老鼠、蟑螂等病媒橫行、對從業人員的衛生也不要求,只要最後便當是美美的呈現在美食街的櫃位上,就神不知鬼不覺了。貴單位在美食街櫃位,看到小飯桌的便當,已經知道是在那樣髒亂的環境下所生產出來的,您們還能悶不吭聲地讓它持續販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嗎?還能為了持續收租、抽成,視而不見嗎?」、「小飯桌的便當,從一開始的調理加工到合成製作完成,都是在髒亂不潔的環境下製作。複檢通過,經衛生局再稽查還是衛生不佳,然後再複檢,只為了應付複檢而清潔環境,這樣不重視清潔衛生的廠商所販售的便當,您們放心讓消費者食用嗎?製餐環境髒亂、衛生不佳,不是口說無憑的檢舉,而是經由台北市衛生局稽查的結果。況且貴單位在美食街看到的便當都已經是製成完成的了,根本對製作過程毫無知悉。靠著複查才通過、靠著複檢才打掃環境,為節省成本,在地下工廠中調理加工美食街的便當,請貴公司千萬為了抽成收租,都不把關、都無所謂了!」均係對客觀上屬實之衛生局稽查、檢驗發表評論意見,非以毀損聲請人名譽為目的,縱聲請人聽聞後有所不悅或不滿,究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基此,被告所為前開言論應認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非僅以貶損聲請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之範疇,尚無從以該罪責相繩被告。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尚不足以形成對被告2人有聲請人所指犯行足夠之犯罪嫌疑,很有可能致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所為認定,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經核皆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從而,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不當或違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昭億法 官 陳志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檢舉單位 檢舉日期及方式 完整檢舉內容 檢舉文件名稱及頁數 1 臺北市陳情系統 113年6月17日18時17分許,郵寄書面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嚴重違反衛生法規的兩間餐飲業者,請衛生局重罰! 違法公司: ⑴小飯桌商號 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⑵小飯桌(股)公司地址: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以上2間公司,負責人皆為〔朱俊儒〕 1樓的「小飯桌商號」與2樓的「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互相配合節費,它其實是一間每日有3,000個便當量的「便當團膳工廠」。 01從廚房內部走到最底部,再向左邊走有一間電器室(依黃色箭頭走),門一按就能打開,走法詳如附件一、附件二。一打開,裡面的老鼠、蟑螂、跳蚤亂竄,排泄物更多。恐引起鼠疫。裡面卻放置食材、廚房器具、清潔用品: ①整桶沙拉油。 ②新的備用炒菜器具。(例如:鍋子、炒瓢、漏網......等,未包覆直接放架上)。 ③鹼片、肥皂粉也放在一起。 上面三項物品,沾附大量老鼠、蟑螂的排泄物。衛生狀況令人作噁! 02內場、外場交界處的後方有一間貼了電機室三個字的房間,(那其實是朱老闆的辦公室),(因違法外勞資料都在老關辦公室,所以才貼電機室掩人耳目)。這間假的電機室的旁邊有2個架子是放置乾貨的架子,這2個架子的上方有放一個大鐵架,上面的瓶瓶罐罐、中藥罐、罐頭、食材......等等,一移開都是「蟑螂和蟑螂排泄物」。裡面有很多「東西都已經過期了」,就算過期了還是捨不得丟棄,仍繼續使用。 03冰箱未先進先出,「肉品過期、變質」。 04每天生產大量的油炸物,卻「從未做過油炸油檢測」。捨不得換油,油一直重覆使用,「酸價過高」、危害人體健康! 05廚房內部,地面積水嚴重,未清理也未做補齊處理。 說明:尤其是油炸區的地面有很多洞,洞內會積水、卡油,也容易使油炸人員跌倒。 06「廚房內的水溝從未清理」,藏污納垢、招引蚊蟲蟑螂、連水溝蓋都發出臭味。 說明:尤其是烤蒸區和滷鍋區,因為是重油區,水溝髒的更嚴重、更臭、蚊蟲蟑螂更多。易污染食品。 07油炸區的工作器具就直接放在油炸鍋下面的地上! 08冰箱內食材都沒有覆蓋!例如:蒜泥白肉整條燙好:就整盤送進冰箱,要用就直接拿出來切。為了取用方便,根本沒有覆蓋!其他食材也是如此。 09冰箱結霜,從未清除。 10冷凍冰箱、冷藏冰箱的底部從未清洗,湯汁、肉汁任意滴。發出異味。 11食材置於地面未墊高。例如:菜燙好裝在漏盆,漏盆就直接放地上未墊高。肉從冰箱拖出來,也直接放在地上。 12自製醬汁都 ①沒有標示製造日期、②未覆蓋。例如:蕃茄醬、壽喜醬、蒜泥醬......等所有自製醬汁,都沒有標示製造日期、也未覆蓋。 13「小飯桌」是一間每日3,000個便當量的「團膳便當工廠」,「小飯桌」沒有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其烹調從業人員之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持證比率為「百分之六十」。 整個便當工廠,只有一張朱姓負責人岳母的「丙級米食證照」,這不是「廚師證」,而且持證人在宜蘭不在台北市的小飯桌工作。之前有廚師證的員工皆已離職了。兩間公司,一張廚師證也沒有! 14 ①廚房門的前、後出入口,都沒有設置紗窗、紗門。 ②一樓店門口是自動門,一打開就是打便當的包裝區、熟食區、清潔區,也都沒有設紗窗、紗門。 ①②的出入口都沒有設置紗窗、紗門,無法防治病媒蚊。 15外場和廚房內部,沒有天花板、且管線外露。「管線上面都卡油、積油」,從未清過。積了一層油在管線上,容易引起火災,危害大樓安全。 16一個團膳便當工廠,竟沒有統一的工作制服、任憑工作人員未戴髮帽、未穿圍裙。(google評價內常有頭髮在便當盒內的負評)。 17工作人員常常把早餐、咖啡、茶杯......等,帶進工作區邊吃邊工作。 18外場工作人員有些未帶衛生手套工作,有的還留長指甲、擦指甲油、戴戒指、戴手鍊工作。 19熱食無熱藏於60度以上,小飯桌廚房烹煮好之後就直接放在架子上未熱藏。冷凍食品因未定期除霜,所以「無法保持在負18度以下」。 20廚房桌子底下的器具很髒、未洗。廚房爐枱的器具上午工作完未清洗,就一直放至下午再繼續使用。 21生食、熟食,都直接放在地上無棧板架高離地,讓籃子接觸地面。生食、熟食未分區,且併置。 22冰箱內未分置,應該是熟食在上層、生食在下層。小飯桌卻相反:生食在上層、熟食在下層。讓生食滴水到熟食上,交互污染! 23廚房內部:因燈管卡油污,未達二百米燭光以上,燈光不足、易污染食品。 外場:因裝昏黃色的燈光,使食品變色,故便當盒內常出現異物未被發現。 24大型垃圾車週邊惡臭、蒼蠅蚊子很多,卻將盛裝蔬菜、肉品的空籃置於大型垃圾車旁。 25一樓未設置洗手及乾手設施、也沒有懸掛洗手方法標示。 26新進食品從業人員,「小飯桌」從未教育訓練。在職從業人員,從無定期接受食安、衛生、品管的教育訓練。 27沒有在「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登錄。 28未在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的「禁菸標示」。 二樓、「飯桌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處 29 2樓煮飯區: ①煮飯人員每天、持續地使用鋼絲球清洗飯鍋: 衛生法規規定廚房不得使用鋼絲球清洗,因為容易殘留鋼絲,消費者若誤食,腸穿孔是會致命的。且鋼絲球太銳利會刮傷鍋底,鍋底的材質含鉛,每天用鋼絲球刷洗會使鍋底嚴重刮傷,內鍋加熱烹煮後會釋放鉛,導致鉛中毒。 ②竟在煮飯區出現沙拉脫、鹼片: 衛生法規規定,工作場所不能出現沙拉脫、鹼片等清潔用品,需專人、專責、專櫃保管,煮飯人員經常煮飯煮到一半時就開始清洗,飯煮到一半,器具都還在地上,就加入沙拉脫、鹼片清洗,萬一噴濺入飯鍋米粒中,發生客人吃到強鹼的食安中毒事件,沒有人承擔的起。 ③區域未清潔,蟑螂很多。 兩間公司共同違法處 30依據衛生法規,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才可以聘僱。 「兩間小飯桌」:未要求新進人員先提供「餐飲從業人員體檢資料」,就直接僱用上班。萬一新進人員有傳染病,這是一間團膳便當工廠,會感染多少消費者呢? 31雇主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每年至少I次。「兩間小飯桌」:已營業多年,雇主從未主動辦理健康檢查,經長期聘僱的員工,也未定期繳交「餐飲從業人員體檢資料」。 32食品業(包含食品工廠、餐飲、團膳)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兩問小飯桌」:從未辦理、從未要求體檢;10多個外派駐點銷售便當的販賣人員,除非駐點的醫院有要求,否則其他地方的外派駐點人員也沒有繳交體檢資料。 就算是有要求體檢的醫院地點,其原先的駐點人員休假,「小飯桌」派去代班的人員也一樣是沒有繳交「餐飲從業人員體檢資料」的! 外派駐點單位詳如:附件四。 請詳細回覆檢舉人,貴單位的稽查結果,感謝您! 文件影本/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235至246頁 2 臺大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113年6月27日前某時許寄送電子郵件至台大癌醫專屬建言信箱 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於是向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表: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貴單位為醫療機構,消費者大多為病患、家眷、醫護人員,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29至31頁 3 臺大醫院兒童醫院 113年6月27日前某時寄送電子郵件至台大公共信箱 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於是向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表: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貴單位為醫療機構,消費者大多為病患、家眷、醫護人員,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33至35頁 4 榮總院長室 113年6月27日某時許寄送電子郵件至信箱 主旨:美食街廠商--〔小飯桌便當〕製餐環境髒亂! 陳情內容: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於是向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表: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貴單位為醫療機構,消費者大多為病患、家眷、醫護人員,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因衛生局網頁回覆字體較小,附件有放大一份,以利辨識。因工作關係,有時無法接電話,發訊息、留語音、email都可以,謝謝!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37頁 5 輔仁大學附設醫院 113年6月28日前某時發文 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於是向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表: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貴單位為醫療機構,消費者大多為病患、家眷、醫護人員,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 影本/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39頁 6 南港台肥商場 113年6月28日前某時寄送投訴郵件至電子郵箱 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於是向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表: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往來消費者眾多,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因衛生局網頁回覆字體較小,附件有放大一份,以利辨識。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43頁 7 統一時代百貨 113年6月28日前某時在時代百貨粉絲專頁留言 本人在B1美食街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發現小飯桌在美食街沒有廚房可烹煮,是從自己的廚房製作完成後再送到〔統一時代百貨B1美食街〕販售。於是向臺北市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臺北市衛生局檢查小飯桌的廚房環境後,證明其製餐環境確實是髒亂不潔的!結果如下: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貴單位美食街販售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公文內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用餐的消費者何其多,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強烈要求貴單位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通過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否則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 留言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47頁 統一時代百貨 113年6月28日前某時寄送電子郵件至客服郵箱 主旨:統一時代百貨台北店B1美食街廠商-〔小飯桌便當〕經臺北市衛生局檢查,其製餐髒亂!請暫時販售有問題的便當! 內容:本人在B1美食街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發現小飯桌在美食街沒有廚房可烹煮,是從自己的廚房製作完成後再送到〔統一時代百貨B1美食街〕販售。於是向臺北市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臺北市衛生局檢查小飯桌的廚房環境後,證明其製餐環境確實是髒亂不潔的!結果如下: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貴單位美食街販售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公文內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用餐的消費者何其多,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強烈要求貴單位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通過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否則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因衛生局網頁回覆字體較小,附件有放大一份,以利辨識。事關食安問題,麻煩請立即轉交貴公司相關單位處理,感謝您!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49、51頁 8 臺鐵公司(松山車站、台北車站) 113年6月28日前某時寄送電子郵件至郵箱 主旨:松山車站和南港車站美食街廠商-〔小飯桌便當〕之製餐環境髒亂!附臺北市衛生局回文! 內文: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狀況,於是向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表: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往來消費者眾多,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因衛生局網頁回覆字體較小,附件有放大一份,以利辨識。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55頁 9 雙和醫院 113年6月28日前15時29分許,寄送電子郵件至郵箱 本人購買「小飯桌便當」食用後有腹絞痛的情況,於是向衛生局申請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表:小飯桌製作便當的環境有蟑螂病媒出沒、環境衛生不潔、廚師沒有體檢、沒有廚師證、櫃點人員及代班人員也沒有健康檢查...等等,這間餐廳已列為衛生局的輔導對象!我們吃下去的便當居然是在這樣不良環境下生產出來的,有案件編號、還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的電話可詢問、證明,美食街雖然是營利單位,但貴單位為醫療機構,消費者大多為病患、家眷、醫護人員,應該更審慎地選擇美食街廠商,在小飯桌尚未通過臺北市衛生局複查之前,希望貴單位能暫停販售有問題的便當,若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也無法卸責,請貴單位為美食街消費者的餐飲把關,感謝您!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203頁 10 臺鐵公司(松山車站、台北車站) 113年8月9日16時59許,寄送電子郵件至郵箱 主旨:於松山車站及南港車站的美食街,販售便當的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衛生局稽查之結果:前製調理與後製合成之環境髒亂不潔! 說明: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和0樓,此處是其美食街櫃位所販售的便當之後製合成場所。衛生局於113.06.24稽查,發現有蟑螂病媒出沒、烹調環境衛生不潔......等諸項缺失事項。(衛生局案件編號:D00-0000000-00000、承辦人:葉翠嵐、0000-0000轉0000)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廠,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0樓,此處是其美食街櫃位所販售的便當之所有肉類、菜類食品調理加工前製作業的場所。但汐止廠竟是一間未登記、未立案的非法工廠,其內設備不符合法規規定,衛生局於113.07.30稽查,除諸項缺失事項外,其生鮮食品調理加工環境仍然不符規定、衛生不佳。 (衛生局案件編號:J000000-0000、承辦人:王梓軒、0000-0000轉0000)*六月份,便當的後製合成環境髒亂不潔。*七月份,便當的前製加工環境衛生不佳。* 一個便當從開始製作到結束,沒有一個製作程序的衛生是符合法規規定!此業者打掃環境,只是為了應付衛生局使複檢通過,複檢通過後又故態復萌!沒有衛生局稽查就任其老鼠、蟑螂等病媒橫行、對從業人員的衛生也不要求,只要最後便當是美美的呈現在美食街的櫃位上,就神不知鬼不覺了。當貴單位在美食街櫃位,看到小飯桌的便當,已經知道是在那樣髒亂的環境下所生產出來的,您們還能悶不吭聲地讓它持續販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嗎?還能為了持續收租、抽成,視而不見嗎? 旅諮系統承辦案件後台案件資料/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167頁 11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113年8月9日16時59許,寄送電子郵件至郵箱 檢舉函: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和0樓,此處是其美食街櫃位所販售的便當之後製合成場所。衛生局於113.06.24稽查,發現有蟑螂病媒出沒、烹調環境衛生不潔......等諸項缺失事項。(衛生局案件編號:D00-0000000-00000、承辦人:葉翠嵐、0000-0000轉0000) 小飯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廠,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0樓,此處是其美食街櫃位所販售的便當之所有肉類、菜類食品調理加工前製作業的場所。但汐止廠竟是一間未登記、未立案的非法工廠,其內設備不符合法規規定,衛生局於113.07.30稽查,除諸項缺失事項外,其生鮮食品調理加工環境仍然不符規定、衛生不佳。 (衛生局案件編號:J000000-0000、承辦人:王梓軒、0000-0000轉0000)*六月份,便當的後製合成環境髒亂不潔。*七月份,便當的前製加工環境衛生不佳。* 一個便當從開始製作到結束,沒有一個製作程序的衛生是符合法規規定!此業者打掃環境,只是為了應付衛生局使複檢通過,複檢通過後又故態復萌!沒有衛生局稽查就任其老鼠、蟑螂等病媒橫行、對從業人員的衛生也不要求,只要最後便當是美美的呈現在美食街的櫃位上,就神不知鬼不覺了。當貴單位在美食街櫃位,看到小飯桌的便當,已經知道是在那樣髒亂的環境下所生產出來的,您們還能悶不吭聲地讓它持續販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嗎?還能為了持續收租、抽成,視而不見嗎?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171頁 12 臺大醫院 113年8月13日10時36分許,寄送電子郵件至總部信箱 希望貴公司能重視美食街廠商的製餐環境及消費者食安問題!六月的總公司(復興南路)、七月的非法工廠(汐止區),皆經衛生局稽查,製餐環境都不符合衛生法規的規定。便當不是在美食街烹煮,而是一大早就做好,再送進去美食街。小飯桌的便當,從一開始的調理加工到合成製作完成,都是在髒亂不潔的環境下製作。複檢通過,經衛生局再稽查還是衛生不佳,然後再複檢,只為了應付複檢而清潔環境,這樣不重視清潔衛生的廠商所販售的便當,您們放心讓消費者食用嗎?製餐環境髒亂、衛生不佳,不是口說無憑的檢舉,而是經由台北市衛生局稽查的結果。況且貴單位在美食街看到的便當都已經是製成完成的了,根本對製作過程毫無知悉。靠著複查才通過、靠著複檢才打掃環境,為節省成本,在地下工廠中調理加工美食街的便當,請貴公司千萬為了抽成收租,都不把關、都無所謂了! 所有證據都已提供,貴公司也已經知道小飯桌的便當是在如此惡劣不堪的環境下製作完成的。在炎熱的環境下、製作完成的時間愈長就愈容易細菌感染,尤其是便當本身就是在不潔的狀況下,更容易出事。萬一小飯桌發生食安問題,貴單位已知情且毫無作為,是無法推卸責任的!地下工廠的屋主,是小飯桌負責人的媽媽(朱蕭淑娥)的。小飯桌負責人朱俊儒,明知此工廠未立案、未安檢,設備、衛生都不符合法規規定。因美食街的抽成數高,為節省成本,所以以此地做為生產美食街便當的肉類、菜類調理加工廠。請貴單位慎選美食街廠商,重視並維護消費者的食安問題。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188-189頁 113年8月15日11時24分許,寄送電子郵件至總部信箱 主旨:回覆台大醫院總務室(經營管理組),小飯桌所使用的各項食材絕對涉及地下工廠情事,提出證據證明! 1.財政部公示資料。 2.小飯桌負責人朱俊儒與地下工廠line對話。 3.雙和、榮總、輔醫,撤櫃解約證明。 以上證明小飯桌所使用的食材絕對是來自地下工廠-汐止廠。附件資料,共12個檔,煩請撥冗詳閱。謝謝回覆! 郵件截圖/113年度他字第8645號第1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