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0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許春風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115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3月3日就該署114年度他字第1239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經本院於115年2月2日以115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
二、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