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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檍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3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陳檍萱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業經本院於115年5月14日以115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本院已於同年6月18日將案件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於同日即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自斯時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