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115年度執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15年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備註欄所示之各罪,固前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然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應予併罰,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惟本院應受定刑之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拘束,避免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
㈢此外,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
業已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5年6月12日北院信刑辰115聲1545號函、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㈣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密集
,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固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因與附表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亦同意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已如前述,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林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7、8月間- 109年9月19日 ②109年7、8月間- 109年9月25日 ①109年8月間-109年10月26日 ②109年12月30日- 110年2月22日 110年2月22日前某時-110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1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587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7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16號 114年度簡字第36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2年11月23日 114年1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16號 114年度簡字第36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2年12月26日 114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8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52號 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