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簡達益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8號),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循環虛偽交易金流極為複雜,涉案關聯法人及董監事人數眾多,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未免因案情繁雜耽誤刑事案件結案時程,並兼顧聲請人即原告權利之保障,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50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訴訟審結後,視刑事訴訟之結果係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異其處理,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有罪時,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免納裁判費);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得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刑事庭必先將刑事訴訟部分加以審結,始得依該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
三、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4號案件)尚未審結,依前開規定意旨,聲請人對被告所提起之前揭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部分之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於刑事案件未審結前,尚無從依聲請人之聲請單獨移送本院民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