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115年度執字第3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翊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翊宏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6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至5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15年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備註欄所示之各罪,固前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備註欄所示之各罪,又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然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應予併罰,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惟本院應受定刑之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拘束,避免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
㈢此外,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
業已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5年6月12日北院信刑辰115聲1577號函、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送達證書、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至83頁)。㈣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密集
,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固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因與附表編號1、3至5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亦同意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已如前述,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內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因本案中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依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鄭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2月7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0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587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7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 113年度簡字第247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4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8月28日 114年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 113年度簡字第247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10月16日 114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2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02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04號 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4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9日 113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6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51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97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774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8月19日 114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97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7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1日 114年9月19日 114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88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39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534號 編號1-4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