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明異議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15年5月15日雄執未111年檢助執字第4號通知,認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文明(下稱聲明異議人)所受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25號判決(下稱本案)為冤案錯判,而聲明異議人於臺灣及大陸地區共有6間房地,合計總價值超過新臺幣9,000萬元,超過本案宣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35,379,71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15年5月15日雄執未111年檢助執字第4號通知將於民國115年6月2日第二次拍賣聲明異議人位於高雄市○○區之房地,已有超額執行之情形,故依法聲明異議,上開拍賣程序,應予暫停。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案判決宣告有期徒刑2年6月
,並沒收及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3,800,035元、港幣1,878,500元、美金400,001.93元,及新臺幣2,500,000元。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駁回聲明異議人之上訴,全案於110年6月24日判決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執行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代為拍賣、變價該署轄內,聲明異議人所有高雄市○○區房地,高雄分署即就上開房地設定底價新臺幣12,336,000元,並訂於115年6月2日第二次公開拍賣等節,有本案判決、聲明異議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臺北地檢署114年11月14日函文、高雄分署115年5月15日雄執未111年檢助執字第4號通知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檢助執字案卷確認無違,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有關聲明異議人主張本案判決為冤案部分:
聲明異議人所犯詐欺取財罪及沒收犯罪所得之依據及理由,業據本案判決詳予敘明,具有實質確定力。該判決所持之理有無疏漏或不當,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爭執。且本案判決迄今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程序予以撤銷、變更,仍有執行力,況聲明異議人雖就本案判決數次提起再審之聲請,然均遭駁回,從而,檢察官依據本案判決指揮執行沒收,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有關聲明異議人主張超額執行部分:
⒈有無超額執行一事,係屬受囑託之執行機關執行是否適當
問題,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主張救濟,非屬聲明異議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範圍,聲明異議人此部分主張自屬無據。
⒉況依本案判決之內容所示,聲明異議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經臺北地檢署換算後為新臺幣35,379,710元。而臺北地檢署清查聲明異議人名下財產並進行鑑價後,確認聲明異議人名下之不動產總價值約新臺幣38,207,730元(其中包含高雄市○○區之房地總價值約15,406,000元),臺北地檢署已考量一次全部拍賣恐有超額執行之虞,故僅優先拍賣聲明異議人名下鑑價價值最高之高雄市○○區不動產,此有臺北地檢署114年11月14日函文附卷為憑。而上開不動產鑑價結果,其價值低於本案判決應沒收之總犯罪所得,臺北地檢署又未同時執行其他標的,故亦不存在超額執行之情形。
㈣有關聲明異議人主張暫停拍賣程序部分:
⒈是否停止執行,係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本院無權代為決定
停止執行,且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有關聲明異議之規定,亦無停止執行程序之效力。
⒉本件聲明異議人不曾向檢察官聲請停止115年6月2日拍賣程
序之執行,檢察官亦未作成「拒卻停止執行」之執行指揮,故此部分並無得以聲明異議之客體,聲明異議人此部分所請,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北檢檢察官就本案判決之沒收及追徵部分,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