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隆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隆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隆軒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月1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㈡如附表編號1至18、23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
第290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5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但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㈢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9年,是為本案定應
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從輕裁量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查。
㈣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㈤被告本件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等,本院衡
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自110年7月26日至111年4月19日間,且被告所為多係擔任取款車手之部分,犯罪類型相近,復參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酌以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備 註 編號1至18、2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4月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備 註 編號1至18、2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備註 編號1至18、2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4月1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號 備 註 編號1至18、2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9日 110年12月6日 110年7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9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49號、第24148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76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9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8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0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55號 備 註 編號1至18、2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4月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49號、第2414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93號、112年度偵字第187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93號、112年度偵字第1878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33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55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2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2號 備 註 編號1至18、2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3月10日 110年11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06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27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09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9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14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96號 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25日 114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5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7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14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50號 備 註 編號21、22所示之案件,前經高雄地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 號 22 2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1年1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9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00號、第36638號、112年度偵字第408號、第411號、第41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4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8日 114年7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5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395號 備 註 編號21、22所示之案件,前經高雄地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