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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何宜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更字534號、115年度執再字第2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534號案件(含同署114年度刑護勞字第77號案件)簽准終結受刑人何宜娟易服社會勞動,以及115年度執再字第203號案件命受刑人何宜娟入監執行之執行指揮,均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旨在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行政機關因作成違法或不當之決定,造成與人民間不必要之訟累。而刑罰之執行,係檢察官實現裁判內容,雖非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倘涉及裁量權之行使,特別係關於是否准予受刑人易刑處分,或者註銷已核准之易刑處分等情形,因事涉受刑人需否入監執行,攸關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除有類同該法第103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外,自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法理,於檢察官決定前,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落實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之宗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宜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聲字第27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前已執行有期徒刑4月完畢,故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嗣經聲明異議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聲請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經該署執行檢察官准許,並核發114年執更持字第534號執行指揮書,內容為聲明異議人應履行552小時社會勞動,履行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止,後於履行期間內,聲明異議人因右膝退化關節炎,人工膝關節置換手術後疼痛無法行走,而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准予停止執行6月,履行期間延至115年6月24日止,期間觀護人追蹤聲明異議人手術後治療進度,聲明異議人均稱傷勢無好轉趨勢,至114年5月間仍未報到執行,而僅履行2小時之社會勞動,聲明異議人並於115年5月26日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5年5月19日診斷證明書,記載聲明異議人經診斷患有蜂窩性組織炎及雙下肢淋巴積鬱,觀護人因認聲明異議人具有罹患結核病未治癒、不能自理生活或其他足認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之事由,以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書,簽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結案,經檢察官於115年6月3日准予結案,其後再以115年度執再字第203號執行傳票,命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已執畢社會勞動2小時,折抵1日),然檢察官於前述核准結案前,並未通知聲明異議人就此陳述意見等節,業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刑護勞字第77號、115年度執再字第203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簽准終結聲明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之

執行,亦即作成此一註銷已核准易刑處分之情形,因事涉聲明異議人需否入監執行,攸關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依前揭說明,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法理,檢察官於決定前,應給予聲明異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檢察官作成前揭處分,在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各款之一情形下,並未就相關事項詢問聲明異議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實難謂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給聲明異議人程序上之保障,此部分執行之指揮,已有不當之處。又檢察官上開註銷已核准易刑處分,既有不當,則檢察官以註銷已核准易刑處分為前提,而命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之指揮,亦有不當。

㈢至於聲明異議人於115年6月26日在「刑事聲明異議狀」主張

:「現聲明異議人能正常下床走路和彎了」等語,則聲明異議人於115年5月26日提出上開診斷證明書之後,其身體健康是否已有改善,以致執行社會勞動是否仍顯有困難,應由檢察官予聲明異議人針對此裁量因素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綜合評價、權衡後,再為是否註銷已核准易刑處分、改而入監執行之決定,併予說明。

四、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將如主文欄所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均予撤銷,另由檢察官依適法之程序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子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