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告訴代理人 劉文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佔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474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被告林聲實際侵占範圍、使用期間、現場事證及民事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爰聲請複製本案電子卷證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雖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且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於告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但其聲請權人應僅限於辯護人及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而已,並不及於告訴人「本人」,用意在於憑藉專門職業人員的執業倫理素養與遵守,以擔保卷證的完整性,此觀諸上揭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74號案件之告訴人「本人」,告訴代理人劉文皓亦不具有律師資格。依前揭說明,均非刑事訴訟法所定得檢閱卷宗、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等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