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王德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德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王德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王德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2 年6 月19日繳納後,經本院於113 年8 月28日以112 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6837號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再經最高法院於114 年9 月18日以114 年度台上字第40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復無在監所之情,則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通知、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 年12月1 日函暨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 年12月26日函暨檢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資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為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