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聖澤

灣新北地方法院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暫時移轉監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審理在案,並向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措提寄押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前開案件已辯論終結並宣判;然伊尚有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審理中,為免舟車勞頓,聲請轉借至新北地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被訴違反森林法,經本院審理(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並已辯論終結及宣判。本院因前揭案件審理開庭之需要,將聲請人自原執行監所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現該案既已審結並已宣判,已無繼續借提並將聲請人寄押在臺北分監之事由,本院依法自應將聲請人送返原執行監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依據;另新北地院就其審理之115年度易字第751號案件,已於115年4月10日接續借提聲請人,有新北地院115年4月15日新北院胤刑愛115易751字第31299號函存卷可參,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無實益。綜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亦無實益,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