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潘聚鞍受 刑 人即 被 告 陳建琿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114年度執字第6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建琿(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具保人潘○○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而獲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審理中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而獲釋放;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9號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114年刑保字第40號)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首堪認定。

(二)本案經送執行後,被告於114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經檢察官合法傳喚,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執行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具保人於收受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佐;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目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珊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