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宗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宗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5年4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㈡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9月,是為本案定
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傳喚到庭表示意見,其陳稱:其當時是擔任車手,都是在同一時期犯的案件,希望可以從輕定執行刑等語。
㈢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㈣受刑人本件所犯之罪,其態樣均為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分
別為113年9月11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0月1日,犯罪時間相近,且均係擔任詐欺之取款車手工作,犯罪類型相近,復參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酌以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535號、第22191號、第29379號、第29406號、第30744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535號、第22191號、第29379號、第29406號、第30744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535號、第22191號、第29379號、第29406號、第3074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08號 臺北地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08號 臺北地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08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23日 115年1月23日 115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5年4月2日 115年4月2日 115年4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84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84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