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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OOI CHUN KHEE(中文姓名:黃俊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78號、115年度執字第4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OI CHUN KHEE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OOI CHUN KHEE(中文姓名:黃俊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係於附表編號5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之備註欄所示之各罪,固前經

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然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應予併罰,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惟本院應受定刑之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拘束,避免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

㈢此外,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

業已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5年6月2日北院信刑辰115聲1320號函、本院送達證書、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

㈣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密集

,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應由執行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OOI CHUN KHEE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8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9日 113年12月9日~113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53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55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354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783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2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高雄地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094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61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576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0日 114年7月22日 114年9月3日 115年1月27日 115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高雄地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094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61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5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7日 114年8月25日 114年10月14日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0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434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55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80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163號 編號1、2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