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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歐珅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97號、115年度執字第4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歐珅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珅瓏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之罪,係於附表編號9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此外,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

回覆略以:伊於113年7月底交保後,再無做出不思進取、危害社會之事,並同時在與被害人和解後,努力、盡力償還和解之金額,懇請給予伊悔改向善之機會,予以從輕量刑,以啟自新,今後當懷再世為人之醒悟,戰戰兢兢,不敢再稍逾越法律,絕不再犯等語,有本院115年6月2日北院信刑辰115聲1329號函、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密集

,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歐珅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3日 113年5月26日 113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97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690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0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14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2日 114年4月24日 114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14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5日 114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627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70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80號 經臺南地院114徹緩200撤銷緩刑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2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7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5日 114年7月28日 114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2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7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27日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688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15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803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8日、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26日 113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8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38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7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55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71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937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9日 114年12月29日 115年3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55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71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9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1日 115年2月4日 115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265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05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01號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