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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具 保 人 蔡承綱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承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蔡承綱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即被告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由聲請人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51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05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判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及囑託拘提,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函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被告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函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7-30